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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概况|顾问|研究员|理事会员|国际交流|学术研究|保险学系|保险学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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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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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保险学与社会保障教育与研究的深入、促进中国保险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经北京大学批准,正式成立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英文全称:The China Center for Insurance and 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Peking University,简写:CCISSR。 第二条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非盈利性的专业学术机构。 第三条 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和目标 保险业是一国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国民经济体系运行风险和促进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保险体系的两大支柱。开放、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对中国保险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理论支持、政策研究、市场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十分迫切的历史要求和现实需要。 一、中心的宗旨是: 发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在保险学教育和研究方面的优势,利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在中外保险与社会保障领域的信息资源和学术交流网络,建立中国与国际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方面的信息通道,搭建官、产、学、研互动交流的知识平台,促进中外保险与社会保障学界、政府保险监管部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保险与社会保障业界的密切合作,推进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知识传播与实际应用。 二、中心的总体目标是: 1. 成为中国与国际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对话、合作的最佳平台。 2. 成为中国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最重要的思想库和信息库。 3. 成为中国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最权威的专家库和咨询机构。 4. 成为中国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最有特色的研究型应用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 中心的任务 一、国际交流 中心充分利用北京大学的国际影响,加强与国外高等学校保险院系和国际保险及社会保障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联系,有计划地组织理事会员参加高质量的国际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会议和论坛,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理事会员到国外进行专业考察、交流和培训。 二、国内合作 1. 中心重点加强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高等学校保险院系、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合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论坛制度和年会制度,分别以“北大保险与社会保障国际论坛”和“北大保险与社会保障年会”的固定形式,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举办或与相关单位联合举办各种主题的论坛、年会、峰会、研讨会、圆桌会议。 2. 中心接受理事会员的委托,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特别主题会议和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培训。 3. 中心接受理事会员的委托,承担特别项目的课题研究、市场调查和专家咨询。 三、学术研究与专业知识信息传播 1. 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作,承担相关领域重要课题的研究。 2. 定期和不定期邀请国内外保险与社会保障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政府官员举办专题讲座。 3. 定期出版并公开发行权威学术刊物:《北大保险与社会保障评论》。 4. 定期出版内部发行的《中心简报》,向会员单位介绍研究中心举办的各种活动及相关信息。 5. 建立中心网站,传播保险与社会保障领域的最新知识和市场信息,向社会大众提供保险与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前沿信息,为保险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和从业人员的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提供资料信息,为保险与社会保障领域的人力资源市场提供用人和择业的双向信息。 第三章 理事会员 第六条 理事资格 中心实行团体理事会员制。境内外所有合法的保险公司、保险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障机构,相关教学、研究、调查、咨询、传媒等机构,相关产业行会、协会、学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凡承认中心章程、自愿参加中心研究活动、自愿参与中心事务、自愿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成为中心理事会员。 第七条 理事会员申请与批准 申请成为中心理事会员的机构和单位,应向中心办公室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格文件。办公室审定合格后,申请方与中心签订《理事会员认定合同书》,即可成为正式理事会员。中心向正式理事会员颁发理事会员证书和理事会员铜匾。 第八条 理事会员权利 中心理事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年会和相关会议,可在会上交流相关资料。 二、参加中心举办的高层学术讲座和国内外考察、交流与培训。 三、得到中心的研究出版物和理事会员通讯刊物。 四、获得中心网站的会员资格,并可将本单位的网站与中心网站链接。 五、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在举办各种有名额限制的培训项目(包括学历、学位教育或专业培训项目)时,理事会员可优先考虑。 六、委托中心进行专项课题研究、市场调查、咨询,举办特别会议和培训,并享受优惠。 七、对中心工作批评提出建议、予以监督。 八、自由入会、退会。 第九条 理事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承认中心章程,执行中心自律性公约、制度和规则。 三、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理事会员会费 一、理事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二、理事会员会费以年费形式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十月份。 三、理事会员会费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年会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理事会员的退会和除名 一、退会 1、理事会员可自由退会。 2、理事会员没有按本章程缴纳会费,视作自行退会。 3、理事会员没有按本章程履行义务,视作自行退会。 二、除名 1、理事会员严重违反中心的章程、规章、制度,给中心造成重大名誉损失的,予以除名。 2、理事会员长期不参加中心组织的重大活动,经提示后仍无改进的,予以除名。 3、理事会员因严重违犯国家法令、法规受到法律严重制裁,有损于中心名誉的,予以除名。 三、处理 1、理事会员自由退会时,需办理退会手续,与中心解除《理事会员认定合同书》。 2、理事会员自由退会、自行退会和被除名时,所缴会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四章 机构和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主任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提名,北京大学任命,全权主持中心工作。 第十三条 副主任 中心设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任命,协助主任开展中心组织管理工作,并直接对主任负责。 第十四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中心设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任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直接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开展中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 中心设办公室。办公室为中心行政机构,其职责是:具体落实和实施中心的各项工作,保障中心正常运行。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由秘书长兼任,并直接对主任负责。办公室下设各类业务部门,分别办理各类事务,并接受办公室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 中心的最高决策机制为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和副主任出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列席。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对中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主任办公会议的结果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记载或下发办公室执行。 第十七条 顾问、研究员 一、顾问 中心邀请中外保险和社会保障界知名人士和资深高层领导担任顾问,并组成顾问团。 顾问及顾问团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对中心的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活动以提案方式和回复征询方式提出决策意见与建议。 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对顾问及顾问团的提案和征询回复进行研究,并在决策时予以参考。 二、研究员 中心聘请中外知名专家学者、术有专攻的中青年学者和相关业界资深从业人员担任研究员。 研究员可单独或集体承担中心的专项课题研究,并得到中心的资助和支持。 第十八条 经费、基金、合作、财务体制 一、经费来源 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赞助、理事会员会费和合作项目收益。 二、社会赞助和基金 中心鼓励和接受中外社会各界以支持中国保险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目的的赞助,并以冠名方式在中心设立科研、教育、传播、实践等方面主题的各种奖励基金。 三、合作项目和收益 1. 中心为保持学术研究的独立性和纯洁性,自身不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2. 中心将凡是具有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特别课题研究、市场调查、咨询、出版物发行等经营性活动以合作项目合同方式委托具有社会资信的专业机构承办,并由承办机构独立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3. 中心为合作项目提供专业支持和专业质量监控,并因此按委托合同向合作项目的承办单位收取合理收益。 4. 理事会员委托中心举办的培训项目或特别课题研究,也视同合作项目,由中心委托具有社会资信的专业机构承办,但收费从优。 四、财务体制 1. 中心实行成本中心制。中心所有活动开支都属于成本支出。 2. 中心实行单项成本预算制。中心所有活动都实行项目负责制。所有项目在实施前都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否则不予核销。 3. 中心实行单项成本审计制。中心所有活动预算和开支都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单项成本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结果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4. 中心日常行政性开支视同成本项目,办公室主任视同项目负责人,由办公室主任以年度为单位编制经费预算并接受年终审计。 5. 中心内部的项目预算控制和审计,由主任办公会议授权中心财务部门进行,并直接对主任负责。 6. 中心的年度预算和审计,由主任办公会议委托社会资信审计机构独立审计,由中心在年会向理事会员报告并接受理事会员质询。中心主任对中心的审计结果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中心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本章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以特别文件方式进行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心成立之日起自动生效。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2003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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