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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赛瑟论坛·2019】胡晓义:关于中国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编者按】2019年4月19日,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办的“北大赛瑟(CCISSR)论坛·2019(第十六届)”在北京大学举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应邀出席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以下是胡晓义会长的演讲内容摘要。

  

  (图:胡晓义会长发表演讲)

  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在三个地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我认为完善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第三支柱的定位问题。不能把第三支柱当成孤立的制度安排,或只作为商业保险的新领域,而要将其放在国家养老保障体系中布局定位。它是在基本养老金和职业性养老金之外的补充性养老金,需要统筹安排,并科学确定三个支柱的总体替代率水平、各自功能和相互关系。

  第二,第三支柱的科学定性问题。私人性、投资性、税优性是第三支柱的三大要件。凡符合要件的都属于此列,而不应以业态或产品形态为标准。目前试点仅限于商业养老保险领域,实际上是采取“产品制”模式。未来可以考虑一种更有弹性的模式——“账户制”,即为每个参与者设立专门账户,划入资金,允许选择多种合规金融投资品。这不仅便于操作、易于公众理解,也利于克服限定产品的局限,推动金融创新。

  第三,适用范围的问题。目前的制度设计既宽又窄。“宽”体现在工薪收入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者以及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都可以加入计划,“窄”体现在目前规定只有纳税人才能参与税优递延型养老保险。未来制度设计应不受税收征管的限制,坚持不分城乡、不分职业的宽基调,同时需要考虑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为前置条件之一。

  第四,如何缴费的问题。目前规定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按照“6%或1000元/月孰低办法”确定,并执行税前扣除。未来制度设计可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将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缴费基数统一,并与纳税基数统一;二是一律用绝对额形式确定个人缴费标准;三是力推个人直接缴纳,而非单位代扣;四是适度放宽供款周期,提倡高频缴费。

  第五,税收激励的问题。现有规定确定了递延纳税的EET模式,体现了鼓励养老储备的取向,有助于促进群众关注自身财务的纵向平衡。未来制度设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完善:一是在今后将养老金与其它收入综合计税;二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实行TEE或者EEE的模式;三是加强征管,严防“跑冒滴漏”现象。

  第六,管理体制问题。第三支柱管理的核心是信息和账户。目前,社保卡已经发行12.4亿张,在人社部中央信息系统中记录有8亿多人的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这一巨大的集群信息资源是目前各类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应将其运用到第三支柱信息平台建设与其它社保信息关联的建设中。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则是联合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此外,还需要考虑投资规制问题、参与人的权益实现问题,和推行步骤问题。关于投资规制问题,下一步需要完善机构资质的准入标准和确定程序、大类投资范围的限制规则、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实现、投资者教育以及信息披露过程。参与人权益的实现要综合考虑养老金的积累、转续、支付和退出机制。关于政策推行的节奏和力度,根据全国性制度的一般经验,3-5年的试点期较为适宜。

  最后,目前所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这个名称既不贴切而且拗口,而直接用“第三支柱”又不免太过虚泛。应考虑修改为简洁鲜明、含义清晰的名称,如“中国个人养老金”,既能够体现个人养老保障责任和资金的个人属性,又易为群众接受。

  (北大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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