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2
2026年3月,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保障谁、保什么、怎么保”,从重大科技任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保障、产品服务创新、保险资金运用和政策监督等方面提出20项举措,为科技保险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搭建起系统性制度框架。
从规模看,我国科技保险已进入快速发展期。金融监管总局数据显示,2025年科技保险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约8万亿元,保费同比增长44%。规模快速增长说明科创主体的风险保障需求正在释放,但“量”的增长仍需转化为“质”的提升。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不只是增加多少保费和保额,更在于能否准确识别科技风险、合理厘定保险责任,并在创新主体真正遇到困难时提供有效保障。
现实问题
首先,科技保险面对风险识别和定价难题。传统保险通常依靠较长时期的损失数据判断风险发生概率,而前沿科技往往技术迭代快、研发周期长、可比样本少,同一种技术路线还可能随着试验结果和应用环境变化呈现不同风险。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量子科技、生物制造、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等领域不断出现应用新场景,保险机构如果仍然依赖传统经验和静态数据,就难以形成差异化、精准化的产品定价。
其次,保险供给与创新需求之间仍需进一步匹配。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核心价值往往集中在研发人员、技术方案、算法数据和知识产权,实际面对的风险也贯穿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相较于传统财产和责任保障,这些风险更复杂,损失认定也更具专业性。企业需要的不是简单增加一张保单,而是责任范围清晰、价格合理、投保理赔便利,并能覆盖研发失败、转化不畅、知识产权侵权和人工智能系统责任等实际场景的保险方案。
再次,科技创新的长周期特征对保险经营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科技项目的风险可能跨年度显现,单个项目的损失波动也可能较大。如果内部考核只看短期业务规模和当期赔付,保险机构就难以持续投入专业人才和风险研究,也容易对重大技术攻关和早期创新项目承保持谨慎态度。科技保险要实现可持续经营,需要形成与科技创新规律相适应的资源配置、风险分散、专项考核和容错机制。
最后,更深层的问题是在鼓励产品创新的同时守住风险边界。科技保险可以通过风险补偿和风险减量降低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却不能脱离保险原理无限扩张责任;政策支持也要与市场运作、资本约束和合规监管相配合。只有处理好创新探索与发展安全的关系,防止骗取补贴、骗保骗赔等行为,科技保险才能既敢于保障新风险,又保持长期稳健经营。
制度回应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没有把科技保险局限为少数新险种,而是从保障对象、产品服务、风险分担、专业经营、长期资金和政策监督等方面作出整体安排,推动科技保险由零散探索走向体系化发展。
第一,推动保险保障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意见》把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国家实验室体系、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服务范围,将保障环节延伸至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和海外经营。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以及知识产权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共同构成多层次产品体系,有助于减少创新链条不同环节之间的保障断点。
第二,建立重大技术攻关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意见》要求优化政府、科技型企业、保险机构等多主体风险分散模式,完善投保人、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等多层次损失分担方式。在国家战略需要、潜在风险较大、风险分散不充分的重点科技领域,可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成立专业保险共同体。这种安排有利于汇集承保能力和专业经验,但同时必须落实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的政策要求。
第三,以专业化经营提升科技保险服务能力。《意见》提出“专门政策、专属产品、专营团队、专业人才、专项考核”的导向,要求优化产品备案和精算定价,按需制定示范条款、定价指导标准及承保理赔指引。同时,政策支持政府、保险机构和高校院所整合研发投入、测试成本、知识产权等动态数据,搭建科技型企业风险图谱库。由产品、人才、数据和标准共同支撑,科技保险才能逐步从经验判断走向专业化、精细化经营。
第四,推动保险由事后赔付向风险管理延伸。《意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与标准制定,开展风险减量管理;网络安全保险还被赋予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服务功能。这意味着保险机构不仅要在损失发生后及时赔付,还应在承保前后帮助创新主体识别和降低风险,提高科技保险服务的实际效能。
第五,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作用。《意见》鼓励保险资金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加强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投资布局,并通过科技创新债券、科创类证券化产品和创业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承保端分散创新风险,资金端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提供长期资金,两者共同构成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的两条路径。
第六,完善跨部门协作和监督机制。《意见》要求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鼓励地方将科技保险纳入区域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并用好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同时,文件分别明确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保险机构的风险防控责任,使政策支持、行业治理和业务监管能够相互衔接。
深化拓展
为了把《意见》的制度安排转化为创新主体的实际获得感,下一步应重点抓好数据基础、产品服务和经营机制三个方面的落实。这三方面既是科技保险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的基础,又是实现扩面提质和商业可持续的重要支撑。
其一,加快科技风险数据和标准体系建设。可以依托重点区域和现有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推动研发投入、测试成本、知识产权和保险业务等数据规范归集与共享,逐步形成分领域、分环节的风险图谱。在此基础上,完善精算定价、风险评估、损失认定和承保理赔标准,使产品价格和保障责任更准确地反映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创新阶段的风险差异。
其二,围绕真实创新场景完善产品和理赔服务。应重点推动研发费用损失、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等产品落地,并根据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系统责任以及科技企业出海等不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方案。产品创新不能只追求“首单”,还要通过清晰条款、合理定价和规范理赔形成能够持续推广的服务模式。
其三,落实专业化经营和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应按照“五专”导向配置团队和资源,建立差异化内部考核与经营容错机制。再保险机构应发挥风险分散和数据积累作用,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供需对接、风险咨询和辅助承保理赔。对于重大技术攻关风险,还要发挥保险共同体和多层次损失分担机制作用,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于单一主体。
各地可按照《意见》要求用好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降低创新主体获得保险保障的成本,但保险机构仍须做好风险识别、资本约束和偿付能力管理。对骗取财政资金、骗保骗赔和保险欺诈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防止政策资源偏离支持科技创新的初衷。
科技创新需要不断试错,科技保险则要帮助创新主体提高承受风险的能力。它不能代替科研判断和市场选择,但可以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减量和资金支持,把部分创新风险转化为能够识别、分担和管理的风险。只有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保险经营规律,科技保险才能真正服务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筑起更有韧性的风险保障体系。
《意见》已明确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方向。下一步的关键是把产品、数据、人才、资金和监管等安排落实到科技创新一线,让科技保险在攻坚破局、扩面提质中更好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更加精准、可持续的保险支持。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926期,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