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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2021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下)

  2022-01-14

  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启幕

  2021年,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继续稳步推进。5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6月1日起,由6家人身保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9月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工银理财等17家公司共同发起在北京筹建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1.5亿元人民币。9月银保监会选择“四地四机构”(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12月17日,养老保险领域一个重磅信息发布——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这标志着讨论多年的第三层次(支柱)个人养老金即将正式启幕。

  人口老龄化是贯穿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国情。2000年我国进入轻度老龄化阶段,2022年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左右还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在人口老龄化急剧深化的大背景下,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应当说,这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因为单靠现收现付制的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独木难支”,发展第二层次企业(职业)年金和第三层次个人养老金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个人养老金应当具备几个基本特征:第一,有政策支持。在政府支持性政策中,最为常见的是财税政策,我国前一阶段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既积累了经验,也遇到了问题,值得总结反思,以便为个人养老金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第二,个人自愿参加。自愿参加要求更加考虑参与的便捷性,要让老百姓“看得明白、搞得懂、好操作”,增强个人养老金的吸引力。第三,实行市场化运营。参加个人养老金的个体,他们可能有不同的保障需求和投资需求,对于这些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第四,实施专业监管。欲使个人养老金顺利发展,不仅需要有效市场,还需要有为政府。在个人养老金领域,政府的“有为”不仅体现为提供政策支持,而且体现为实施专业监管,要有明确的实施办法和养老金融产品规则,“让参与各方有章可循、制度运行可监测可检验”。

  健康保险:“规范”成为关键词

  在健康保险领域,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多项规范性文件,“规范”成为关键词。1月《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5月《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发布,6月《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发布。

  2021年银保监会重点规范的健康保险既有纯粹的商业健康保险,也有服务社会保险(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社商合作型健康保险,还有带有一定政策支持的“惠民保”(即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近年来,这几类健康保险发展较快,但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规范”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短期健康险方面,《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产品续保,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销售行为,规范核保理赔。比如,近年来,部分公司把短期健康险当做长期健康险销售,一旦赔付率超过预期就停售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此次监管通知明确要求短期健康保险不得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以免误导消费者。

  在社商合作型健康保险方面,《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把原有的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五项制度整合为一个监管制度,构建了一个包含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的大病保险监管体系。《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能力、项目投标管理、经营风险管控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推动保险业助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民生保障领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惠民保”方面,《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针对部分承保公司缺乏数据基础、风控能力不足、服务参差不齐等问题,对“惠民保”的保障方案制定、经营风险、业务和服务可持续性以及市场秩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进保险业更好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农业保险:推广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

  我国不仅是农业大国,而且是农业保险大国,2020年我国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2021年6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针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我国三大主粮农业保险的种类主要以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为主。近年来,随着农户对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的需求日益增长,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越来越难以满足这一需求,于是出现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是指保险金额覆盖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直接物化成本的农业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是指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这三种保险的保障水平存在差异,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的保障水平约为农业生产总成本的40%,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最高均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根据《通知》,在保险种类上,一方面继续保留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给予农户更多选择;另一方面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实施范围,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2021年覆盖实施地区约60%的产粮大县(500个),2022年实现13个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全覆盖。在保费补贴上,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并且不对农户自缴比例和市县财政承担比例作出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扩大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有利于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对于“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维护我国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汽车保险:新能源专属车险推出

  在车险综合改革的大背景下,2021年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同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试行)》,12月27日新能源车险正式上线销售。这些举措对于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助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新能源汽车面临诸多新的风险,离不开保险的支持。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取得了较大发展,2015年以来产销量、保有量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0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我们知道,新能源汽车具有许多与传统汽车不同的风险内容和特征,传统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不能适应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发展新能源汽车需要新能源车险的风险保障支持。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了“三纵三横”的研发布局,此次新能源车险专属条款与此高度匹配。“三纵三横”是指,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三纵”,布局整车技术创新链;以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网联化与智能化技术为“三横”,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供给体系。新能源车险界定了新能源汽车的范围(即上述三类汽车),与“三纵”相匹配;其核心保险责任涵盖了具有新能源汽车特点的“三电”系统(即电池、电机、电控系统),与“三横”相匹配。

  此次新能源车险具有很多专属性的产品设计。比如,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特点,新能源车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充电”过程中的相关损失;作为一个创新探索,“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和“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首次将车险承保范围扩展至车外固定辅助设备及其责任;“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的汽车直接损失。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新能源车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难免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757期,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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