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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彤:中德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2024-06-12

  人口老龄化是很多国家面临的共性问题,也是21世纪的重要社会趋势。截至2023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97亿,占比21.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17亿,占比15.4%。根据《2022年世界人口展望》,2018年,全球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首次超过了5岁以下的儿童数量,且预期到2050年,全球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将是5岁以下儿童数量的两倍多。人口老龄化会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以及社会文化等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中德“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构成

  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23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66亿,实现了保基本、广覆盖,但是城乡居民的保障程度仍有明显差距。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但是企业年金属于非强制性、企业自愿提供的,发展缓慢,覆盖率有限。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起步较晚,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俾斯麦时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与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传统的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由法定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年金保险(第二支柱)和个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三支柱构成。2004年,德国政府调整养老体系,将传统的“三支柱模式”转变为“三层次模式”。这一转变并未改变保障体系的本质,而主要对保障层次进行了重新定义。

  传统的“三支柱模式”根据被保人的类别进行划分,第一支柱是法定养老保险,覆盖所有工人和雇主,由政府管理,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保险,为特定行业和职业工人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即私人养老保险和其他投资方式。而“三层次模式”则依据对被保人养老生活保障的程度和可享受的政府福利程度进行划分。第一层次包括享受政府税收优惠的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吕库普养老金,确保基本养老;第二层次包括享受税收优惠和补贴的企业养老金和里斯特养老保险,旨在提高养老生活质量;第三层次则为其他补充性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提供更多选择和灵活性。

  借鉴德国经验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为提高我国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吸引力与参与度,以下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可以参考。

  直接补贴政策。研究发现,德国里斯特产品在推行过程中,1欧元的补贴能够撬动2.2欧元的参与者缴费。我国个人养老金的主要激励在于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保范围为“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收入未达到税收起征点的群体而言,税收优惠并不能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直接补贴政策更能够惠及广大低收入人群。

  多元化产品。德国里斯特养老保险的提供者包括满足认定资格的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或者德国住房互助储金信贷社。因此,对应的合同也存在不同形式,如保险合同、银行储蓄合同、基金储蓄合同和里斯特住房储蓄合同。多元化的产品形式满足了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我国可借鉴这一经验,鼓励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种类的养老金融产品,通过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个人养老金保值增值,针对不同收入水平和风险偏好的居民,提供多样化选择。

  增强透明度。2013年,《养老金完善法案》要求吕鲁普养老金和里斯特养老金的提供商使用相同的产品信息表。表中内容包括风险级别和费用等相关信息,增强了产品之间的可比性,以便参与者更好地理解产品的潜在风险和收益。多元化的产品类型会增加个体对于养老保险合同的理解难度,一方面,养老金提供方可以提高产品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加强金融知识、养老知识教育,培养居民积极规划养老意识,提高个人金融素养,使居民更好地理解政策导向,提升个人参保积极性。

  多部门协作。由于德国养老保险提供方的多元化,德国的监管机制也是综合性的、多部门参与的。德国成立联邦金融监管局,统一监管养老保险产品。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有效的监管保障。因此,我国如果想进一步实现保险产品多元化,也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相互协同、大力支持,严格监督管理,实现制度良好运转。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855期,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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