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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同:推动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以河北省综合巨灾保险实践为例

  2025-08-27

  2025年7月23日至29日,华北地区遭遇持续强降雨。依照河北省综合巨灾保险方案,此次洪涝灾害已触发赔偿机制,保险金将直达受灾群众账户。这是自2024年2月河北省签出全国首单“全灾种、广覆盖、长周期”的综合巨灾保险保单以来首次进入实际理赔阶段。该保单由省级统筹为全省7400多万居民统一投保,由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承保,保额20亿元,年保费2亿元,按省、市、县三级财政等比例分担,保险期间5年。

  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需要多方市场主体协同参与:投保端既可能由居民或企业自愿参保,又可由政府兜底统保;承保端需整合保险公司、再保机构以及巨灾债券等金融工具,形成跨周期、可持续的风险分担机制。河北省综合巨灾保险正是在此背景下对于投保端的制度探索。其本质上是一种由政府财政主导的团体财产保险,以一张保单覆盖全体居民,有效降低了个体参保门槛,同时简化理赔流程,提升了灾后救助效率。

  该制度作为第三层兜底保障,在原有的政策性农房保险和政府自然灾害救助机制(第一层)、商业性住宅巨灾保险(第二层)的基础上进一步延展,形成多层次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担体系,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与国家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提供了示范样本。

  家庭投保巨灾保险面临难题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投保仍以居民自愿为主,结构上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尽管部分省市已探索财政出资、统保统赔等机制,全国范围内仍缺乏强制性或默认覆盖安排。现有政策性巨灾保险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地震险与扩展巨灾险,分别保障地震及次生灾害、台风、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由共保体承保并委托上海保险交易所出单,通常通过人保财险销售,保额一般为城镇每户10万元、农村每户4万元,最高可至100万元。商业性巨灾保险则多通过家庭财产险等产品组合销售,保障内容覆盖火灾、意外、自然灾害及人身意外。与政策性保险相比,商业保险可保额度更高,投保范围更灵活,但对住房类型和建筑结构要求更严格,且一般不包括地震和海啸这类破坏性更强的自然灾害。

  因此,在现有框架下,家庭在投保巨灾保险时往往需要权衡多重现实因素。一方面,供给侧受到承保能力的限制。鉴于巨灾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系统性,保险公司在定价时往往设置较高的触发门槛和较低的给付限额,以控制潜在赔付成本,这使得产品的实际保障作用在特大灾害情境下可能有限。另一方面,需求侧具有预算约束。对于家庭而言,若高额保费对应的保障不足以覆盖其潜在损失,便可能降低投保意愿。此外,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巨灾保险标准体系,产品对于巨灾风险与常规风险之间责任边界仍需要更加明确划分。在此背景下,原本因认知、习惯或经济条件未曾主动参保的群体更可能被排除在现有保障体系之外,也更凸显了由政府兜底、统一参保的制度安排在普惠保障中的作用。

  中外共同探索巨灾保险制度

  兼顾全灾种、全覆盖、全额财政承担并非易事,河北省综合保单的落地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十年探索逐步积累的阶段性成果。自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来,我国通过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相结合,逐步形成政府统筹、市场承保、财政支持的基本架构。深圳、云南、广东等地的早期试点已积累诸多经验,但存在尚未覆盖家庭财产、需参保居民承担一定比例保费、赔付渠道非直达家户等情况,在保障层次上仍存在进一步拓展空间。

  放眼国际,本次河北省试点在覆盖广度与给付机制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当前,多数发达国家巨灾保险也仍以自愿模式为主,政府更多通过再保险或财政补贴方式参与:在美国,地震险与洪水险分别由加州地震管理局(CEA)和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承保,虽享有一定政策支持,但均需居民自行参保;法国通过在住宅财产保险中强制附加自然灾害责任条款,国家再保险公司(CCR)提供再保支持,但依然建立在居民主动购买主险的前提之上;日本依据《地震保险法》建立政府与市场分担机制,实现高风险地区基础保障,但单户赔付限额偏低,灾后常需额外财政补贴弥补缺口。与之相比,河北省的政府兜底方案补齐了传统政策性救助与商业保险的覆盖缝隙,初步构建出适应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巨灾统筹模式仍需完善

  诚然,河北省的巨灾统筹模式同时也对共保体的承保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气候变化与城市化进程叠加,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与损失规模持续攀升,全球范围内的巨灾保险系统也面临压力。安联、苏黎世等多家国际保险集团近期警示称,气候风险正快速逼近保险行业的承保边界,若无系统性应对,巨灾保险可能难以继续覆盖抵押贷款、基建投资等关键领域。系统性承保压力的累积也体现在全球巨灾保障能力的下滑。根据国际再保经纪公司Aon发布的《2025年上半年全球重大灾损回顾报告》,同期全球自然灾害已造成约1000亿美元的保险损失,巨灾保险渗透率却跌至仅38%,为21世纪最低水平。即便在保险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障缺口仍然显著。美国加州地震险覆盖率长期低于10%;在亚太新兴经济体,据瑞士再保险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据,2000-2023年间年均巨灾经济损失达484亿美元,其中中国占比逾六成,区域平均保险覆盖率徘徊在5%-7%,地震类风险更是低至1.7%。

  因此,尽管河北方案提供了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但要实现类似统筹模式在更广范围内落地,笔者认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完善:一是强化政府层面的顶层设计与资源统筹,结合当地灾情特征和财政状况,因地制宜地推动各地探索在现有城乡居民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之外的兜底机制,兼顾覆盖面扩展与保障水平提升;二是推动保险公司持续研发巨灾风险模型,加强各跨部门资源整合,构筑开放共享的巨灾大数据平台,开发更具性价比和针对性的产品,从源头提升承保可持续性;三是加强公众宣传与教育,提升居民对巨灾风险的认知水平和财产保险的接受程度,并将风险减量理念嵌入承保逻辑,实现灾前预防与灾后补偿协同联动,夯实制度运行基础。

  自然灾害带来的巨大冲击远不止于物质损毁,更撕裂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提醒人类在自然面前的脆弱与渺小。巨灾保险无法消除灾难,却能为受灾者提供一份基本的确定性、一份重启生活的保障。在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人们对风险的认识也在悄然转变。正如数百年前,人类在应对火灾与远洋运输挑战时催生了最早的保险机制。未来的某一天,巨灾风险亦将逐步纳入“常规可保”的范畴。这不仅是技术和制度的进步,更是“聚众为一、同舟共济”文明信念的延续。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893期,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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