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
2004年10月29日,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第十次双周讨论会在方正大厦北大经济学院科研基地如期举行。本次讨论会的主题为“当前保险法的若干热点问题”,国内保险法专家陈欣教授对此作了主题发言。CCISSR部分研究员、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以及多名中心理事会员单位代表和业界媒体人士参加了本次讨论会。
陈欣教授指出,新的保险法颁布以后,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仍然经常会遭遇许多法律纠纷,而这与对保险法的理解分歧有一定关系。因此,适时出台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就显得非常必要。当前,在保险法的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业界对一些热点问题依然存在较大争议,其一就是保险合同“成立”问题。对此,陈欣教授认为,保险合同在特性上区别于其他合同,例如保险人承担责任与保险合同成立在时间上可以存在不一致等,所以在司法解释上理应有特殊体现。在谈到被保险人缴纳保费与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关系问题时,陈欣教授认为,财险与寿险不同,其保单生效并非以缴纳保费为前提条件。在实践中处理财险保费拖欠问题时,为保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要体现公平原则,如给予保险人的撤保权利、为被保险人设立合理缓冲期等。关于国内在保证与保险上的界定争议,陈欣教授表示,在国外,保证与保险的界定非常明确,国内对此发生争议可能只是与行业利益有关。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开展保证性质的业务方面具备很大优势,但基于保证与保险业务的区别,其适用的法律与原则应该作相应调整。最后,陈欣教授对寿险的 “团单转个单”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种保单转换对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保护企业雇员的利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从精算费率基础和国外实践上分析,保险公司如果推出此类保单转换业务,对保险公司的利益应该不会有太大影响。
在讨论会中,与会人员还积极探讨了涉及保险法的其他问题,如:“人身保险中的代签名问题”、“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责任问题”等,对此,陈欣教授也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对保险公司来讲,保险法只是提供了一个框架,这和以往事无巨细的行业管理体制有很大不同。为此,国内保险企业必须摆脱原有管理体制的思维,只有在法律框架和市场竞争的约束下,不断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才能真正适应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CCISSR 刘涛 供稿)
附:陈欣教授简介
陈欣教授是国内知名的保险法专家,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和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他长期致力于英、美保险法基础理论和案例研究,并且出版过几部国内颇有影响的学术著作,如:《保险法》、《财产和责任保险》(第四版译著)等。基于丰富的行业实践和深厚的保险法理论根基,陈欣教授的许多研究成果都受到保险监管部门和立法司法机关的重视和采纳。在目前进行的 “保险法司法解释”准备工作中,陈欣教授是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