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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次:“偿二代”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赵宇龙(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主任)

  2021年5月29日上午,第151次北大赛瑟(CCISSR)双周讨论会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606会议室举行。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主任赵宇龙博士以“‘偿二代’中的几个理论问题”为题,就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简称“偿二代”)总体框架,以及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理论问题等内容进行分享。本次讨论会由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朱南军老师主持。CCISSR研究中心研究员代表、理事单位代表和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讨论会。

  赵宇龙博士首先介绍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引入期(1978-2000年)、形成期(2001-2011年),以及开创期(2012至今)三个阶段。在引入期,我国保险业监管主要以行政管理、市场行为监管等传统手段为主,同时积极研究偿付能力监管,逐步将偿付能力监管概念和标准引入我国。迈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步入形成期,开始正式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建立了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并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同时,在实践中摸索酝酿中国特色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实现路径。2012年,保监会正式启动“偿二代”建设,它不再简单模仿发达国家标准,而是坚持立足我国国情自主创新与研发,这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正式迈入开创期。在保监会全系统、保险业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初保监会正式发布“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以及过渡期内的试运行方案,由此翻开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崭新一页。

  

  图1 赵宇龙博士演讲中

  随后,赵宇龙博士分析了“偿二代”总体框架。他具体介绍了三支柱体系,即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以及市场约束机制这三大支柱。其中,定量资本要求针对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为代表的可资本化风险,采用包括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资本分级、压力测试以及监管措施在内的多项监管工具,要求保险公司满足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评价指标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则是在第一支柱定量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通过提升资本要求防范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此外,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也是整个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通过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手段,引导和发挥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督约束作用,进一步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发现的非规制风险。

  最后,赵宇龙博士就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分享。他在对比中国、美国、欧盟这三类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就“监管体系与市场的关系应该是内生还是外生”、“对偿付能力监管性质的更合理解释是技术观、功能观还是调控观”、“偿付能力监管目标是风险计量、风险预警还是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面临同质风险还是异质风险”、“资本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的异同”、“监管措施的定位是药方还是罚单、监管效果是正向还是逆向”、“资产负债的评估基础与会计评估挂钩还是脱钩、与市场一致还是与企业一致”、“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评估基础是否需要保持一致”等一系列衍生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具有前沿性和启发性。

  

  图2 会场全景

  报告之后,赵宇龙博士和与会师生分别就“偿二代”体系的中国特色、“偿二代”法定准备金制度的监管理念、保险公司发行债券补充资本充足率的利弊等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会议最后,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教授代表会议主办方向赵宇龙博士赠送了讲座纪念海报,感谢他对CCISSR研究中心和风保系一以贯之的支持。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吴诚卓 供稿/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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