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这是我国银行保险业监管历史上首次全面系统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计1792家,其中商业银行1605家,保险机构187家。同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劳合社讲席教授郑伟在腾讯网撰文,对此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发表评论。
公司治理决定金融机构的先天基因和持久特质,公司治理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一项核心任务。近年来,国家对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科学部署,银保监会紧紧把握公司治理监管在银行保险业监管中的核心定位,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为抓手,在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拥有了良好的开端。
一、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具有标志性意义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体情况,这在我国银行保险业监管历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首次评估,二是全面覆盖,三是系统推进。
第一,首次评估。过去一年多,我国银行保险业监管历史上首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稳步向前推进。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2020年1月,根据该《评估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正式启动;2021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体情况,标志着银行保险监管历史上首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全面覆盖。此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一次基本实现全面覆盖的评估,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评估对象全覆盖,此次评估对银行保险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涉及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二是评估内容全覆盖,此次评估对公司治理监管内容基本实现全覆盖,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而且,评估维度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和重大事项调降评级等方面,也具有全面覆盖的特点。
第三,系统推进。此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不是一个孤零零的评估,而是作为一项系统工作在整体推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评估流程系统化。除了核心的监管评估之外,在监管评估之前有机构自评,在监管评估之后有结果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二是评估结果与运用相关联。银保监会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运用。三是评估具有时间连续性。监管评估不是只开展这一次,而是一项长期制度性安排,计划每年开展一次,并且每次监管评估一方面主要评估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状况,另一方面可结合实际适当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呈现时间连续性的特点。
二、构建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迈出坚实步伐
近年来,国家对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有很高的要求,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和指导下,银保监会从组建之初就一直高度重视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相关工作迈出坚实步伐。2018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职责整合,组建成立银保监会。两个机构整合成一个机构,精简合并是大原则,新设部门非常慎重,在这样的背景下,银保监会还新设立了公司治理监管部,专司公司治理监管功能,因此公司治理监管在银行保险业监管中的核心定位可见一斑。
此后,2018年4月,银保监会召开的首次重要行业会议就是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2020年1月,首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正式启动;2020年7月,银保监会主要领导在媒体公开发表有关公司治理主题的署名文章;2020年8月,银保监会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2021年1月,首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体情况对外发布。三年时间轴上的一系列工作充分表明,深化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工作正在蹄疾步稳地往前推进。
随着监管机构持续推进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银行保险机构越来越重视公司治理工作,从监管机构向银行保险机构的压力传导机制逐渐畅通。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主要表现在:银行保险机构逐步形成由国有股东、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共同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普遍建立以“三会一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董事会建设等公司治理运作机制趋向规范,基本树立资本约束的现代经营理念,初步建立“三道防线”运行模式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说,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拥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三、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仍面临严峻挑战
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虽然我国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工作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同时受体制机制、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国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由“形似”到“神至”,公司治理监管由“形式规范”到“治理实效”,真正实现“率先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构建起健全的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仍面临诸多严峻的挑战。
在未来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工作中,应当关注处理好几组关系。一是在国际经验与本国国情方面,需要注意中国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既不是国际上的“单层制”架构,也不是国际上的“双层制”架构,因此在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遵循国际经验与立足本国国情的关系。二是在“三会一层”组织架构中,处理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之间的关系,尤其处理好提升董事会履职有效性、做实监事会功能和对高管层激励约束之间的关系。三是在股权和股东管理方面,处理好保护股东权利与防止股东权利滥用的关系,处理好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处理好股东权益保护与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关系。四是在内外约束方面,处理好机构内部治理与政府外部监管的关系,处理好机构内部约束与外部市场约束的关系。
——原载 腾讯新闻
郑伟
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大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北大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秘书长、北大经济与管理学部学术委员、北大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席等。兼任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及养老金分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国际学术期刊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编委等。主要研究领域: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社会保障。
供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美编:山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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