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和国家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所谓“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一般指社会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和企(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以外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过去十余年里,以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为核心内容,中国“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十亿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也面临第一支柱独大的问题,即社会养老保险在养老金给付、养老基金规模等方面都占到了全部养老保险体系的绝大部分。由此,居民的养老责任和老龄化压力几乎全部放到了第一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险上;目前,社会养老保险还面临降费以支持经济发展的压力。社会养老保险除缴费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比如财政补贴、国有资产划转等更多着眼于应对老龄化压力,而非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针对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养老保障需求,需要更多依靠企业和个人的努力,即市场化的第二、三支柱养老保险来解决。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的重要补充,应当成为满足个人和家庭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养老保障需求的主要途径。国家层面应尽快完善顶层设计,积极鼓励地方扩大试点,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
扩大养老保险产品和金融产品的供给。中国居民和家庭重视养老问题,特别是中等收入群体,普遍为退休生活做了一定经济准备和财务安排,但就资产配置而言,存在“重存款、重房产、轻保险”的倾向。通过合适的金融产品将存款、房产年金化,可快速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养老储备水平,缓解以第一支柱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压力。政策上可适当放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产品范围——对于满足“工作时长期储蓄,退休后按期领取”的金融产品,都可以纳入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范畴中来,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支持政策的覆盖面。
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流动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本质上是个人储蓄,出于子女教育、买房、出国、大病等各种潜在流动性考虑,很多人可能不愿意将资产配置到流动性严格受限的税延型养老保险当中。解决方案之一是,设计对等和灵活的提前支取和税优条件,即不一定要严格限制流动性,允许产品在一定条件下提前支取或转让,支取或转让后补缴税款和合理滞纳金。
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可获利性。可以适当放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投资渠道,明确不保本或一定比例保本的条件,鼓励市场竞争,引导第三支柱产品的投资回报率超过国债、银行理财等低风险短期产品,从而吸引更多储蓄。
提高立法层次,加强监管,形成稳定预期。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誉和信用风险,税收优惠在长期中的不确定性,也是制约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因素。提高立法层次,对于税收优惠的政策、措施以更高层次法律法规固定下来,有助于个人形成稳定预期。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给付纳入保险保障基金和存款保险的优先保障范围,使其能够获得更高的受偿比例和金额。明确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经营机构比一般银行保险机构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能充足率要求。
——原载《经济日报》
贾若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他的研究领域为保险经济学,包括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研究、社会保险等。他在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Geneva Risk and Insurance Review、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经济研究》、《金融研究》、《保险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22-2025)和青年项目(2018-2020),政策咨询报告曾获中央深改办(2018)、中国银保监会(2020)等中央有关部门采纳。
供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美编: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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