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教授)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3月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对我国农业经营体系转型的极为精炼的概括,也指出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的方向。农业经营体系的革新与再造,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的前提,也是关系到我国农村和农业转型的重大核心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逐步推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视为我国农村改革最伟大的制度创新,这个制度也确实在三十年中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生产力,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奠定了基础。但是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另一方面也使得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倒退到小农经济时代。我国有漫长的小农经济的历史,在这个长达几千年的过程中,造就了我国民众浓厚的小农意识。而农村“大包干”之后,小农经济又成为主导的经济形态。当“大包干”所带来的制度变迁的能量释放殆尽之后,小农经济内在的弊端就逐渐暴露出来。在改革开放35年后,中国农村又面临着一次新的变革,这次变革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的自组织能力,重新塑造农民的组织载体,深刻变革农村经营体制,以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相对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积极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加快土地制度变革,努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促进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可以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一直以与时俱进的姿态,密切关注中国农业发展和世界农业发展的前沿趋势,积极推动农村制度变革,从而为实现中国农业的第二次飞跃奠定了制度基础。
分散的小农与现代化农业产业之间的矛盾,封闭的乡土社会构造与现代社会运行体系之间的矛盾,是我国当前农村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现代农业已经产业化,农业生产的各个系统需要高度组织化的体系与之相匹配,分散的小农在信息获取、契约签订、生产质量保证、市场开拓、防范农业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方面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农业经营体制的变革是大势所趋。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是对这一历史趋势的最凝练的概括。所谓集约化,就是要改变以往粗放经营的方式,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高的农业产出;所谓专业化,就是要形成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和分工体系,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提高农民收入;所谓组织化,就是要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构造有规模、有组织、有科学管理的合作形态,以应对日渐激烈的全球农业市场竞争的需要;所谓社会化,就是要形成农村社会化的生产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以改造小农经济,形成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网络。说到底,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农民的自组织能力,也就是要发展农民的各种形式合作,促进中国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的发育,使中国分散的小农能够转变为有组织的“大农”。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土地制度变革上的创新性尝试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制度基础。在农村土地问题上,我们要坚持一个平衡的原则,即:既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要以革新精神促进农村土地要素的合理流动,使农民在土地要素流动中获得更多收益,使农村经营体制在土地要素流动中获得深刻转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是构建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体制的必要前提。
当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此次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仅是给出了一个大的战略方向,在具体的实践层面,要促进我国农村新型经营体制的建立,就必须在土地市场化机制建设、农民土地和房屋确权、合作经济组织激励机制建设以及农民合作金融发展等方面有切实的举措和法律制度框架,如此才能实实在在地推动“小农”向“大农”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