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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新乔: 公有制经济 . 国有经济 . 国有企业

发布时间:2014-03-03

 平新乔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教授)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党的经济学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最根本的突破是界定了“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这三个概念,实质上指出了这三个概念之间存在重要差别,不能混用。 这种界定,对于改革国有企业目前的体制,发展民营经济,确立市场机制的决定性地位,意义重大。

《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这是毫不含糊、毫不动摇的。具有新意的是,《决定》并没有说国有经济是主体,而只是说,“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主导”显然不等于“主体”。 比如,在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是人民解放军的主导,但是在一个连队里,有十几个、二十来个党员就足以主导这个连队了,并不要求中共党员是战士的主体。

说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带有量的涵义。 具体可以有两种解释: 一是数量上占多数,超过50%; 二是在数量份额上超过非公有制经济的份额,但不要求公有制经济份额必须超过50%。这种解释上的宽松和弹性,本身就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但是,最重要还不在于此。 而在于界定什么是“公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只是公有经济的一部分,这一点我们过去也是承认的。 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对于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应该包含过去三十年的实践智慧,应该有更宽广的视野。

首先,“公有制经济”是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而不是主要指企业运行和管理。我国辽阔的土地、矿产资源、森林、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等等,绝大部分是公有的(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并没有私有化。这是公有制经济的核心。 单单这一内容就基本保证了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

其次,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经济应该属于公有制经济。 马克思曾经指出,“工人只有在成了他的劳动资料的占有者时才能自由;这可以采取个体占有方式或集体占有方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2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这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直接拥有生产资料与财产,这是劳动者对于劳动资料的个体占有方式,应该属于公有制经济,不应该算进非公有制经济。而如果将个体工商业者的经济算入公有制经济,则相当部分目前的“民营经济”就应该算入公有制经济范围。

第三,从再分配的角度看,国家财政与政府公共部门所掌管的经济,也应该属于公有制经济。按大略的口径算,我国财政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国有资本收入、政府土地出让金、政府掌控的社保基金,等等,合起来占到每年GDP的35-40%之间。 如果把这部分“公共经济”加到前两部分里去,那么,“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就更是牢不可破了。

第四,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不仅应涵盖通常讲的国有、集体所有、合作经济,还应包括非公有制的经济组织里的某些经济元素。 例如,在存在着国家税收的地方,也意味着国家对计税资产拥有某种所有权。 这是于光远同志早就指出过的(见于小东编:《于光远》,第46页。2013年10月)。按专业的观点,即使是外国资本在中国的直接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活动方式,只要其是按法律向中国政府纳税的,我们实际上对它就拥有了一部分所有权,这部分纳税经济就属于公有制经济。

第五,将分配、再分配、税收、社会保障等纳入公有制经济的范围,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当年在批评普鲁东时就明确指出过:“分工和普鲁东先生的所有其他范畴是总合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2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这就告诉我们,不仅要度量可以直接度量的公有制经济在上市企业产权、股权里的份额,而且应该估算目前尚无法直接度量的财产权里的公有制经济比重,还应当将间接的公有制经济元素计入,因为公有制经济是渗透在全社会经济的所有环节。比如,一家上市公司,走向“公共企业” ( go to the public),它在信息披露、监管环节上已经受制于公众,不再是一家纯私人公司。我们可能也应该将上市公司中的“公共”元素纳入公有制经济范围。

第六,通常我们主要是从企业产权归属的角度去定义公有制经济,其实,在现代市场经济里,大量的公有企业组织,不应是“企业”,而是我们通常归类的“事业单位”,即是“非盈利性企业组织。在国外,非盈利性企业里的一个相当比率是由政府机构或者公共部门掌控或直接经营的,这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补救。在中国,像学校、医院、体育俱乐部、剧场等等非盈利机构的大部分也是由公共部门经营的,或者是公有民营的。这也是属于公有经济组成部分。 对这些非盈利机构公有经营或者公有民营,是有利于改善广大人们群众的福利,也是有利于民族的人力资本质量的提升的。

以上六个方面说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在我国是没有问题的。需要明确认识的是,不应对这一点做狭义的、仅仅限于盈利性企业产权的理解,而应当放眼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我国经济中直接的、间接的公有制经济元素都包括进来,将生产、流通、交换、分配全过程中属于“全社会所有”的经济成分都包括进来,这才是对于“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正确认识,才会增强我们对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自信,从而增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包容性,反过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力量。

《决定》明确指出,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这就提出两个问题:一,什么是国有经济? 二,如何了解其“主导作用”?

从大的方面说,国有经济应包含两大类:一是政府代表全民、全社会掌控的财产、资产。即所谓的“国资”;二是政府直接经营或者委托经营的盈利性企业和非盈利性企业,即所谓“国企”。

目前我们所面临的国有经济,是国资与国企合在一起的。 非国企的国资也存在,但并不是国资委所掌控的国资的主体。说到国资,总是指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所对应的国资,或者是国有金融机构所控制的国家资本。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来看,国有经济更应强调以“国资”为主,而不应强调以“国企”为主。国企即企业的国有化,其实并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构想的组成部分。 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按新的方式组织社会的设想里,是没有“国企”这种组织形式的,他们只是要求财产国有化,并非要求生产过程的国有化。即是有国资而无国企。马克思、恩格斯倒是多次辛辣地批评过“以国家方式组织生产”(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4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批评过政府开办“市营工厂”、“建立国家工厂”这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企”组织(见前书,第444-445页)的。

恩格斯在晚年明确地指出过,“把国家对自由竞争的每一种干预——保护关税、同业公会、烟草垄断、个别工业部门的国有化、海外贸易公司、皇家陶瓷厂——都叫做社会主义,这纯粹是曼彻斯特的资产阶级为了私利而进行的捏造。 ……这种所谓的社会主义不过是封建的反动,另一方面不过是榨取金钱的借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2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可见,“国企”,“国有化企业”,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可以存在,在社会主义经济里也可以存在,有国企并不等于是搞社会主义。目前存在于中国垄断部门的国企,如国有烟草公司、海外投资公司和贸易公司,其组织形式在马恩时代就早已存在了。 恩格斯认为那不过是少数人榨取金钱的借口。 100多年过去了,今天我们从大量的腐败案例中,可以发现,恩格斯当年对于“国企”的批评仍然具有警示作用。 国有经济不等于国企,国有资本也不等于国企,无论是西方经济里的国企,还是中国经济里的国企,国企的机制是共同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还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国企都有两重性:一方面可以帮助实现国家意志与意愿,另一方面其必定成为腐败的温床。 只有在严厉预算和阳光预算下,才能在市场经济中办国企。西方国家的国企的预算是单独立法的,说明国企的交易成本实在是太高太高。

但是,国有资本作为一种社会资本的代表,作为全社会资产的代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因此,当我们探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时,主要是指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

如何理解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

首先,主导谁?谁是“被主导”的对象?这个主导的对象应该是全体非国资的民资,全体非国企的民企,即,国资应主导全社会的经济力量。但是,这里强调的是“导”,是引领,而不是取代,不是挤出,更不是吃掉。要像当年毛泽东教导共产党人那样,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 国资对于非国资,对于外资,应该有这个胸襟。

其次,主导什么? 应该是引领产业发展和升级方向,引领经济增长,引领社会责任的落实。这里最重要的是,国资应当在研发上主导产业发展。国资与非国资相比,最大的优势是能够承担风险,尤其是承担早期研发的风险,在私人资本望而却步的领域,国家资本能够在早期投入。  正如M.Mazzucato(2013)指出的那样,在美国的因特网发展、硅谷建设、乔布斯的苹果机早期研发阶段,都得到过美国国家资本的支持。 在当前新产业革命时期,清洁能源、绿色环保产业的新产品、新能源研发同样需要国家资本投入。这种主导,不仅仅是传统的补救市场失灵,而是一种主动性的主导。就像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军队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3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国家资本就像一种种子基金,其投资方向可以引领未来产业发展。

再次,国家资本如何实现其对于经济主导作用?《决定》明确提出要组建国有资本的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这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与运营公司分离,就意味着,国有经济并不是在一切领域的一切阶段上都具有优势,很可能在某个领域,国有资本只是在某个发展阶段上具有比较优势。这就需要采取投资基金的方式,与非国有的资本一起投资,在混合所有制的格局中实现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在这里,要注意避免“风险社会化,回报私人化”的可能结局,即研发的风险由国有资本承担了,而研发后成功的利益却让私人资本占去了。国有资本的风险投资、研发投资和股权投资必须讲究按市场方式收取回报,在投资中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国有资本的运行公司应该是在非盈利部门的国企今后的发展方向。可以是继续公共经营,也可以是公有民营。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  Mazzucato, Mariana (2013): “The Entrepreneurial State”, Anthem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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