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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凌燕:客观全面看待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8-06-29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渐行渐近
    刚刚发布的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把改革开放扎实推向纵深,并明确指出其中一项具体工作就是要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相较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提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步子更近了一些。
    关于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问题,理论上的讨论由来已久,政策层面的研究也早已开始。从2008年起,就已经有一些地方开始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进行讨论和论证,当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纳入国家决策以及“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具体议题。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与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媒体也是不时有报道称个税递延型养老年金产品即将开始试点,但因税收优惠政策牵涉多方利益并涉及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等重大议题,争议颇多,以至于个税递延政策一直处于规划和热切盼望之中。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有上述明确的表示,意味着相关税优政策即将从构想和设计阶段迈入实施阶段。

    税收优惠政策信号的释放利好保险业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意味着个人可以用税前收入向满足税优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缴费(当然,每年可以享受税收抵免的收入额度有上限要求),其投资收益也可以享受税收递延的优惠,即在领取养老金时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复利条件下,持续的税收折让所带来的回报对个人而言是非常有吸引力的。美国401(k)计划于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就是因为具有税收递延优待,所以在90年代便迅速超越了传统的企业养老金计划;据统计,目前全美户主接近退休年龄的家庭中,有60%左右拥有401(k)型的养老计划。
    养老保险税优的“靴子”落地,对于保险业无疑是重大利好。具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首先会激发购买,直接刺激行业增长。有测算表明,如果养老保险税收递延限额为700元,到2020年,在上海一地就可以撬动100-200亿元的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而且这部分业务对行业内含价值贡献重大。
    其次,保险业可以以较低的开发成本触及更多客户,有利于客户深度挖掘和需求刺激。按前述假设,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上海一地涉及客户规模便达1千万人左右,远超过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客户总和。若在此基础上,着力提高人均保单件数和件均保额,其中蕴含的商机不言而喻。
    第三,有利于培养商业养老保险对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优势,弥补其与替代品竞争中的“先天不足”。当前民众格外关注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这种消费心理一时之间也很难扭转。由于保险资金运用相对而言受到了较为严格的规制,导致寿险产品在与其他投资类产品的竞争中相对弱势,而税收递延政策产生的税收节约效应,对弥补其这一缺陷大有裨益。
    此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广,有助于长期保险资金的积累,这对于构造有效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推动金融市场完善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这又反过来会促进保险投资效率提升,进而间接推动寿险业发展。总体来看,个税递延型保险将有助于使消费者对保险的态度由现在的被动购买变为主动购买,十分有利于市场培育,对寿险业的未来持续发展有深远的、积极的影响。

    税优政策的公平含义需谨慎关注
    当然,看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我们不能只是考虑它的推出会给行业带来多大的好处;这种产品在其本质上是一种养老制度安排,我们必须着重考虑的,是它对居民养老保障的含义。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辅以自愿性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养老保险体系遇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自愿性的补充型养老计划发展不足。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6.61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2056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5.4%;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6035亿元,仅占当年GDP总量的1%。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个人积极安排养老保障,对于减轻财政压力、化解人们的老年经济风险、满足人们退休后的不同层次的保障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个税递延带来的公平性含义仍需审慎预判。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同收入来源的税率结构和扣除模式差别很大,而工资薪金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的计征方式,一方面很难规避,另一方面相对稳定,且征免成本相对较低,可以合理推断,现实版的个税递延在很大限度上只能称得上是“工资薪金所得税”递延;而按照之前探索的试点方案,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还需透过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很难享受这一优惠。这样一来,实际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优待的商业养老保险购买者,其范围与企业年金税优范围基本是交叠的。事实上,据国税总局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仅占工薪阶层人数的8%左右,约为2400万(主要是城镇居民),范围十分有限。
    可以说,个税递延型政策并不具有普惠性,必须谨防其在制度上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因此,我们一方面要通过政策手段鼓励市场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必须注意,有限的公共资源更应该地向弱势群体倾斜,才能确保公平性目标能够实现。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不容推卸。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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