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社会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品供给领域与政府资本进行公私合作,从而达到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经济结构,提高公共品供给与整体经济效率的目的,正成为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推进管理创新,改革投融资体制的一项重要课题。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76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新一届政府对公共经济领域中公私合作方向的重视与肯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大力推广项目融资的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
PPP模式直接“化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是城镇化中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创新模式。PPP模式能够提高公共品供给经济效率的前提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并明确各自的职能。政府的贡献着眼于提供资金(来源于税收)、资产转让、其他承诺或实物捐助等形式,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培养环保意识和提供政治支持;私营或社会部门的作用则在于发挥其在商业、管理、运营和创新方面的专业知识,实现项目的高效运营,部分也为项目提供资金。显然,PPP模式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配套机制予以支持,包括投资机制、土地使用、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等。其中,配套的税收政策的设计与改革对于公私合作模式的推进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并从长期来看在这一方面,需要我们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就是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问题,地方政府推动城镇化的发展,进行基础设施投资,进行经济建设需要有财力支持,但目前中国的税收结构中,中央政府49%的财权,只承担20%的事权,地方政府51%的财权却要承担80%的事权,在地方政府又没有发债的权利下,“土地财政”,地方融资平台就膨胀了起来。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PPP模式本质上是为了化解过去中央地方事权财权不匹配的扭曲衍生出来的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就需要中央地方财权事权的再平衡。
第二,中国现在的税收制度相当于18世纪美国、欧洲的税收制度,就是对财产和资本基本不调节的税收制度。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基本上都经历了从原始的税收制度到劳工保护到个人所得税,到遗产税,到赠与税,到固定资产税等,进行了一系列对资本、土地等财产征税调节收入的过程。如果对于“公平”的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对税收结构的影响是“有规律可循”的话,那么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大多数PPP项目)的建设能否推动一下这种税收结构的转型。比如随着地铁,公路的开通,地铁沿线,公路沿线的土地,房产会进行相应增值,那在中国的房产税出台问题上能否在这些方面做做文章。
第三,加快营改增工作。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税基,降低增值税的税率(适当降低目前税率17%,13%,11%,6%,3%与税率的数目,进而降低过多的不同税率带来的扭曲),尽可能做到低税率,全覆盖,进而避免重复征税,减少税收的扭曲效应。我们知道政府投入公共物品,需要征收税收来进行财政支出,征税就会对经济产生扭曲效应;社会资本投入公共物品,不会产生税收带来的扭曲问题,但社会资本不考虑公共物品的“外部性”,这会导致公共物品投放不足,也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从纯粹“效率”的角度讲,公共物品究竟是政府投入还是社会资本投入,就是“税收的扭曲效应”与“社会福利损失”之间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通过扩大增值税的税基,降低增值税的税率,避免重复征税,减少税收的扭曲效应势在必行。
从短期来看需要税收优惠政策与长期税制改革相配合,对于积极参与PPP项目的企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PPP项目下成立的公司出台诸如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2014年9月出台的《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投资建设码头、航站楼、公路甚至发电机组的企业,都将享受到头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项政策相当于把PPP项目的税收问题进一步理顺了,把公共基础设施和市政节能环保的税收政策结合统一起来。进而推动了社会资本投入诸如码头、航站楼、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作者系北大经济学院财政学系副主任、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