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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奕:全球保险监管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偿二代“第0年”

发布时间:2015-03-08

    自2012年4月,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C-ROSS,简称“偿二代”)正式启动第一批次6个项目开始,在短短不到3年的时间里,保监会完成了多个子项目的调研评估,并于今年1月审议通过了包括17项监管规则在内的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这意味着中国保险行业进入了偿二代的实施准备期。2015年打上了偿二代“第0年”的标记。在发令枪即将响起的一刻,整个保险行业也在积极应对监管的重大变革,以争取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因而,及时了解偿二代推出背后的国际保险监管变革背景,厘清偿二代的框架,抓住变革带来的机遇,也成为提上保险业界日程表的迫切任务之一。
    众所周知,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重塑了这一行业的国际监管框架。在昂贵的一课后,各国普遍认识到全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真实性和联合监管的必要性,从而引发了金融领域国际监管的一轮大动作。银行业出台了巴塞尔协议III,而在保险领域,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也在2011年出台了新的26项核心监管原则(ICPs),开始调研制定统一的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归结起来,各国对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理念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首先,应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其次,对于资产负债的评估逐渐从预警型评估向价值型评估转变。第三,建立三支柱的监管框架,同时考虑定性与定量指标。第四,注重保险公司的集团监管。第五,实行宏观审慎监管,并着重把握系统重要性机构。IAIS正在积极推动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和国际活跃保险集团进行统一监管。
    但是,在具体的监管改革方案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根据自己的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方案。一方面,欧盟始终紧锣密鼓地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框架改革,而另一方面,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也提出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SMI)的提案。此时,中国也早已认识到偿一代监管体系存在着资产负债评估与公司实际风险状况并不同步,过于侧重定量监管而定性监管缺位等种种不足,为了在国际重大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发出声音、占据主动,为了让中国保险业在全球的地位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相匹配,我国在借鉴欧美两个不同监管模式的基础之上,开始积极搭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即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偿二代的主要特点在其正式名称中体现得十分明确,即以风险为导向。它主要体现为放开前端,减少直接针对费率、条款、投资等种种具体行为的监管,转为针对后端,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在放开前端,尤其是产品定价费率改革方面,保监会已经在前两年陆续启动了对于传统寿险和万能险的费率改革,对于分红险和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也紧锣密鼓地即将展开。
    我国偿二代采用了和欧盟偿付能力II类似的三支柱框架。第一支柱主要关注定量资本要求。它主要盯紧保险公司包括保险业务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在内的可量化的风险点,通过提出量化资本要求,进行实际资本评估、资本分级、压力测试等种种方式进行细致监管,计算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两个关键指标。第二支柱主要是定性监管要求,也就是关注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内的难以量化的风险点,通过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实地检查与数据分析结合等方式进行进一步监管,得出企业的风险综合评级这一核心监管指标,并控制风险得分。风险综合评级实际上是结合了可定量风险与不可定量风险之后得出的综合判断,共分A、B、C、D四类。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与风险管理能力评分直接相关,激发企业自发进行风险管理的积极性。第三支柱更多地着眼于市场约束机制,旨在发动更多的利益相关方,通过多种形式来把关以往难以监管的风险点。在这一环节,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定期的公司信息以及监管信息披露,结合公司的信用评级,形成市场对于企业的综合评价,敦促企业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在三支柱中,第一支柱的监管规则相对更加复杂,包含了9项监管规则,而第二、三支柱分别对应了3项监管规则。经过定量的内部测试,偿二代监管规则之下,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并不会发生剧烈变化,但是各公司层面的区分度更高,有助于根据企业真实的风险水平实施正确的激励和惩戒。
    美国的保险监管是在州监管体系之上搭建了包括美联储、金融稳定监管理事会(FSOC)、联邦保险办公室(FIO)、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等多个联邦机构在内的纷繁的监管体系。56个行政区划单位在企业偿付能力、市场规范、营业执照审批、保证金提取以及次级风险市场机制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这一复杂的监管体系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美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欧盟的偿付能力II改革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酝酿,改革指挥部由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协会于2007年组成,协同推动对欧盟的保险监管进行改革。在这一漫长过程中,虽然建立了被国际所普遍接受的三支柱原则,并提出了通过标准模型进行压力测试等核心方法,但改革的推行遇到颇多阻力,历经波折,实施时间表一再推后。目前预计将于2016年开始正式实施。
    我国的偿二代并没有照搬美国或者欧盟的模式,而是根据国情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细化的改革方案。偿二代的推行可以从根本上助力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型,促使保险企业回归控制风险,提高保险业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长远看来,想实现各国保险业监管与国际标准接轨,达成统一化仍然任重道远。虽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协调监管方面付出了诸多努力,提出建立共同框架的设想,并出台了核心监管原则。此外,也举办多次论坛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谈判。而美国和欧盟作为两个主要发达经济体,彼此也就集团监管、保密条款、资本偿付能力、再保险、财务报告制度以及独立第三方评估等方面进行了多次对话,对欧盟-美国保险贸易协议进行磋商,但这些努力距达成乃至推行全球统一的监管框架仍有很大距离。即便各国内部达成了统一监管框架,在内部之间仍然存在差异与割裂,容易造成监管碎片化。包括欧盟各成员国之间,以及美国各州之间的监管政策依旧难以完全统一,愈发加大了系统的复杂性。此外,各国在两代监管框架之间过渡的时间漫长,进一步造成保险公司合规成本提升。由于欧盟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迟迟不能付诸实施,时间表一拖再拖,保险公司一方面要符合目前的监管要求,一方面又要为即将推出的第二代体系进行准备,造成管理的混乱和成本的上升。
    在国际监管改革浪潮纷繁激烈、晦暗不明的背景之下,我国偿二代的适时推出与实施不失为一个亮点,也是在国际舞台建立中国道路制度自信的体现。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助理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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