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笔谈·2019】高春燕 | 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 带来发展新机遇
发布时间:2019-03-25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截至2018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达261.41万亿元人民币,居全球第一,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进入29家2018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列;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3.8万亿元,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位,平安保险进入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行列;股票市场的总市值位居全球第二,债券的市值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居全球第三位。从1978年开始恢复金融、重构金融组织体系工作,到当前成为全球重要的银行、保险、资本市场,我国金融业取得的成绩,很大程度得益于通过对外开放来推动国内改革,从而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与进步。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亦是新一轮金融开放元年。2018年以来,我国在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上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大幅度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4月11日,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分论坛上宣布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11条具体措施和开放时间表,包括放宽外资准入、业务范围以及扩大互联互通每日额度等内容。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推出四方面15条开放措施,包括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行和子行,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放宽人身险外资股至51%,3年后不再设限等开放措施。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业在外资的准入范围和持股比例上发生了变化: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2019年1月31日,证监会宣布拟统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管理制度,准入条件方面取消数量型指标、扩大投资范围。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出台,放宽了外国投资者投资金融业的投资比例,扩大了外资机构的业务范围,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一步。
随后,政策举措逐渐落地实施。银行业方面,银保监会先后批准了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筹建深圳分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在大陆的子行开业并且分行升级为法人银行、约旦阿拉伯银行筹建上海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升格为分行、香港集友银行筹建深圳分行。保险业方面,银保监会批复法国教育健康相互保险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大韩再保险公司筹建分公司、德国安联保险筹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公司,中英合资的韦莱保险经纪公司成为首家获批扩展经营范围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证券业方面,瑞士银行成为首家在内地申请控股证券公司的外资机构,熊猫债发行指引细则落地。另外,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美国标普)首次进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开展业务。这些已出台的政策和措施的逐渐落地反映出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持续推进和深化。
金融业对外开放不仅是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还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一方面,金融业需要通过扩大开放,提高金融业发展水平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金融本质上是竞争性行业,竞争会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和活力。而对外开放意味着引入新的竞争者,市场竞争更为充分,这将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创新,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竞争还倒逼国内金融机构学习外资先进技术、增强改革意识、遵循金融市场规则,从而不断培养和提高竞争优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对外开放可以引进外资机构的先进经营理念,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例如,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作为第一家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带来了代理人制度,推动了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主动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就是要面向国际市场发展经济、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出国口,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低,外国投资者在国内面临一些政策壁垒,如投资金融业的比例限制和经营业务范围。国外发达经济体对外资金融机构较少设有持股方面的限制,而我国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对外资在持股比例上有限制规定,部分国家因其机构在华受到市场准入限制,对中资机构准入采取对等措施,影响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发展。主动对外开放有助于为我国金融机构境外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为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和国际化经营提供条件。
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已经具备开放的有利条件。一是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重要的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二是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在不断提升。2017年设立金融稳定和发展委员会;银行业监管方面,对接国际监管标准上,我国银行业在全球率先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框架;保险业监管框架方面,偿二代监管制度全面实施。三是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投资者的举措,包括证监会强化对中介机构的适当性要求、加强投资者教育等。
站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新起点上,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对内资和外资同等对待,统一监管要求,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今年两会上通过,这更加表明我国坚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决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封闭的金融环境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对外开放有助于金融机构提升竞争力,进而增强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以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