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土广袤、地理复杂、气候多样,自然灾害易发多发。近年来,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天气事件趋多趋强,洪涝、台风、地震、风雹等风险交织叠加,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城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和企业经营稳定构成持续挑战。
自然灾害不只是应急管理问题,也是重大经济风险和社会治理问题。面对巨灾,单靠灾后财政救助、社会捐助和家庭自担,难以形成稳定、可持续、可预期的风险分担机制。保险作为市场化风险管理制度,理应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中承担更加积极的功能。
跳出事后赔付
长期以来,社会和保险业自身对保险的理解往往停留在灾后赔付: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支付赔款,帮助受灾群众和企业恢复生产生活。这一功能当然十分重要。但在自然灾害风险上升的背景下,保险业不能只做“赔付者”,更要成为“减损者”“预警者”和“风险治理参与者”。保险的价值应从事后经济补偿前移到灾前风险识别、风险定价、风险提示、风险减量和灾中协同救援。
第一,要以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升全社会风险分担能力。巨灾风险具有低频高损、区域集中、相关性强等特点,单一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受,必须依靠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从地震单一灾因逐步向多灾因扩展,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一些地方也已开展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下一步,相关部门应在总结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保险机构、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于居民住宅、农业生产、小微企业、公共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保险业可探索差异化、普惠化、可持续的保障方案,让保险真正成为灾害冲击下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缓冲。
第二,要把风险减量服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保险并不是简单地把损失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而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行为激励,推动风险水平下降。对自然灾害而言,保险机构掌握大量承保、理赔和风险查勘数据,能够识别高风险区域、高风险建筑、高风险产业链和高脆弱性群体。保险业应更加主动地参与隐患排查、风险地图建设、灾害风险评估和防灾标准制定,为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建议。对企业客户,可通过费率浮动、免赔额设计、风险改善建议等方式,引导其加固厂房仓库、优化排水系统、完善应急预案、提升供应链韧性。对居民和社区,可通过保险服务网点、线上平台和基层合作机制,普及防灾避险知识,推动家庭和社区形成基本风险防护能力。
第三,要以科技赋能提升灾害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保险业天然依赖数据、模型和精算技术,应在灾害治理数字化中发挥专业优势。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人工智能、气象数据和保险理赔数据的融合,能够显著提升灾害风险识别、灾前预警、快速定损和精准赔付能力。比如,在台风、洪涝、强降雨等场景中,保险公司可结合气象预警和历史赔付数据,提前向客户推送风险提示;灾害发生后,可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查勘和智能影像识别,提高定损效率,缩短赔付周期。对农业保险和气候保险而言,指数保险、参数保险等产品也有助于在灾害触发后快速赔付,降低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的现金流压力。
第四,要强化保险与基层治理的衔接。基层是抵御自然灾害的第一线。保险服务同样不能停留在总部设计和条线管理层面,而要嵌入地方治理和基层场景。县域、乡镇、社区、村庄是灾害风险暴露最直接、信息最丰富、救助最迫切的层级。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地方应急、财政、住建、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协同,推动保险服务下沉到基层网格。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中西部灾害多发地区,要扩大普惠性灾害保险覆盖面,避免灾害冲击造成因灾返贫、因灾致困。保险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也应重视消费者教育,清晰说明保障范围、理赔条件和免责事项,增加公众对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理解与信任。
嵌入治理体系
自然灾害治理能力现代化既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又需要市场机制、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协同参与。保险业的独特价值在于把不确定的灾害损失转化为可管理、可分散、可预期的制度安排。
从灾后赔付走向事前减损、从单一产品供给走向综合风险治理、从个体损失补偿走向社会韧性建设,这是自然灾害风险上升背景下保险业必须完成的功能升级。只有把保险制度更深地嵌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贡献保险力量。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921期,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