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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立:基于综合风险管理视角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25

  “5·12”汶川地震发生距今已有13年,十余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索推进巨灾保险制度。

 

  制度保障与产品实践

 

  政策方面,201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及至2016年,随着《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政策陆续出台,巨灾保险的落地与试点逐渐增加,步入发展阶段;“十四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这些政策一方面推动巨灾保险规范发展、先行先试,一方面,也明确指出了巨灾保险制度的综合风险管理定位,引导实践从单纯关注巨灾保险的灾后经济补偿功能,转为更多地看到保险制度可以在灾前灾后的全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如提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以及将防、减、抗、救四个环节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

 

  实践方面,2016年原保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推动行业开发了首款巨灾保险产品——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当年12月在上海保险交易所上线,上海保交所承担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运营平台建设工作,为巨灾保险业务提供覆盖全业务流程、集中统一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截至2020年末,住宅地震保险累计为全国1273万户家庭提供超过5250亿元的风险保障。此外,2017年至2020年,共有7家保险主体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注册平台累计注册了57款明确标记巨灾的保险产品,其中在售产品35个,全国性产品7个,地区性产品50个。一些地方也积极探索地区性巨灾风险管理方案,作为全国首批巨灾保险试点城市,宁波公共巨灾保险于2014年11月开始试点,2017年,宁波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深化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标志着试点期结束,公共巨灾保险作为宁波市政府长期性的制度安排,正式确立下来。它首创了既保人身又保财产的巨灾保险机制,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台风、暴雨、洪水等10余种灾害风险保障,已累计为21余万人次支付赔款超过1.29亿元。

 

  突出风险管理功能

 

  随着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气候风险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近年来达沃斯论坛上发布的全球风险报告屡次将气候变化列为从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两个维度出发的最大风险。面对这样不确定的未来,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进,有赖于对其综合风险管理属性的全面认识。因为理论上来说,能够称之为巨灾的巨额灾害损失,并不是理想的可保风险。因此,如果只是片面看待巨灾保险的灾后经济补偿作用,则易使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都遇冷,增加巨灾保险推进的难度。综合风险管理思维的具体体现包括灾前和灾后的统筹、政府和市场的统筹、保险和科技的统筹等多个方面。

 

  首先,巨灾保险制度应关注灾前、灾中和灾后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尤其对于巨灾风险来说,风险是单向的,即只可能造成损失,不可能有人从中获益。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否有保险制度,我们终将承担这些风险损失,因此,很多损失控制措施是必不可少的,灾前的预防和备灾,灾中的抗灾和灾后的救灾,每个环节都有风险成本更低的选择,都有其价值,在费率杠杆的调节机制下,保险制度可以更好地激励损失控制措施的应用。

 

  其次,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进有赖于政府和市场的有机配合。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无政府支持难以推广和持续。纵观国际上较为典型的巨灾保险制度,很多都具有政府支持要素。如1996年成立的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便是政府特许经营并参与管理,且享受免税待遇;英国政府于上世纪60年代初推出洪水保险,政府主要责任是通过兴建洪水防御设施等措施不断加大防洪投入力度以尽可能降低洪水风险;隶属于土耳其财政部的土耳其国家巨灾保险运行平台——土耳其巨灾保险共同体,负责建立国家巨灾风险模型,制定地震保险精算费率体系,设计保险基金规模和风险转移机制等,并开展防灾减灾研究和推动抗震标准的普及。普及抗震标准、提高承灾体的设防水平、推动巨灾模型的建立,这些都是成功的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发挥的作用,也是巨灾保险制度得以推广发展的重要前提。

 

  再次,巨灾风险非理想可保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厚尾特点,这对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分散化都形成了挑战。巨灾“低频高损”的特性使其缺乏有效的长时间观测数据来支持基于结果的风险评估及费率厘定,而必须借助科学与工程技术,构建巨灾模型,从基于过程的角度来评估风险。而很多类型巨灾的“大面积”性,使大数法则和中心极限定理前提难以满足,因此,对待巨灾风险的业务,不能局限于传统尺度的风险个体,而应通过产品创新或制度创新,在非传统的层面加强风险分散。在地域上,可鼓励更大范围的分散,像前文提及的50种地区性巨灾保险产品,数量虽然不少,但其销售区域却主要集中在上海、宁波、厦门、深圳和四川省,如果能进一步在更多省市推广试点,实现风险的跨区域分散,精算假设的成立才更有保证,保险公司也会有更强的偿付能力。在产品方面,可以通过综合性风险保障来实现风险分散,例如宁波的巨灾保险,就是包括自然灾害保险、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和见义勇为保险等在内的公共巨灾保险,具有一定创新性。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730期,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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