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9年保险业复业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在经历40多年发展后,由最初缺规无序到如今规范化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促进了保险行业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温故知新、继往开来。以下,笔者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阶段进行简要梳理,并对当前阶段性进展及未来趋势进行探讨与展望。
历史回顾
回顾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缺法无序阶段(1980-1994):保险业复业后第一部相关法律规章是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其中主要包括保险企业的设立等内容,但并未涉及保险资金运用。因此这一发展阶段中保险资金运用未受限制,混乱无序是主基调,甚至出现较大比例的不良资产。
监管萌芽阶段(1995-2003):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结束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无序状态,首次明确指出保险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运用形式,而出于安全性等考虑,叠加资本市场早期保险公司管理能力有限,股票等高风险类资产并未纳入。原保监会还成立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监管萌芽出现。
初成体系阶段(2004-2012):资金运用初成体系,逐步形成了包括资金运用形式、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的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监管体系。而伴随监管体系初步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能力提升,投资渠道也在这一阶段内有所拓展,股票、企业债等多种投资标的被陆续放开。
阵痛前行阶段(2013-2016):在以保险业“新国十条”为首的规定陆续出台后,保险资金运用朝市场化迈进,投资渠道继续拓宽的同时还引入了行业外受托管理人,开放保险资管机构受托资金来源,自此,保险资金开启与资本市场全面互通。与此同时,全面互通也让金融嵌套和跨监管套利苗头显现,暴露出保险资金运用的部分潜在监管漏洞。
监管完善阶段(2017年至今):原保监会开始对漏洞深刻反思,进行大刀阔斧监管改革及乱象整治,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开启新一轮改革完善。此阶段内监管机构出台了数量最多的规章细则,逐步优化并建立起涵盖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比例、投资管理能力、品种投资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和产品监管等的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先进理念也在监管体系中展开应用。
阶段成果与未来展望
历经多阶段发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及监管体系取得一系列成就。立足当前阶段性成果展望未来,可以预见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渠道将更加多元、投资领域更贴近产业;配套监管也将进一步向市场化、定制化、系统化迈进。
资金运用方面
首先,投资品种大幅拓展,可投资类型伴随金融市场发展、监管限制逐步放开日渐丰富。20世纪90年代前,银行是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主要构成,彼时保险资金也主要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等。而后随证券市场逐步试点,投资范围扩大至证券投资。整体来看,保险资金运用的可投资渠道稳步扩大,品类由最初银行存款逐步丰富至当前流动性资产、固收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大类、数十个细分品类,境内至境外全覆盖。展望未来,考虑到满足不同保险资金委托主体的配置需求,如放开黄金等大宗商品投资,投资渠道有望继续丰富。
其次,投资结构中不同资产配置比例已较保险资金运用初期更加均衡,但仍有优化空间。截至2021年10月底,保险资金运用结构方面,银行存款占比达11.5%、债券类占比为39.1%、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类占比为12.3%、另类投资占比达37.2%。可见我国仍有较大比例投资于存款,存在优化空间。结合中长期低利率趋势,预计未来投资于高收益非存款类资产动力仍有望提升。
最后,保险资金投资领域脱虚向实,更加产业化。期限长、规模大、来源稳定的保险资金是支持实体经济重要力量。保险资金是国家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资金的重要提供者。截至2017年6月,保险资金通过各类方式投资实体经济超4万亿元。监管机构持续引导保险资金脱虚向实,截至2020年底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已超过16万亿元,直接投资制造业、能源、科技及相关基础设施领域金额达4万亿元,表明保险资金在服务国家先进制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作用日益突出。在监管机构持续鼓励和良性引导下,预计未来这一趋势仍将延续。
配套监管方面
各类限制逐步适度放松,更加市场化。监管持续推进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投资品类限制外的其他限制也呈放松趋势。首先,投资比例方面,多个品类的限制逐步放开。以权益类资产为例,1999年批准保险资金可间接入市规模为总资产的5%,而后放松至10%,再到2014年上限升至30%。2020年,银保监会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内领先的保险公司,又率先放松上限至45%,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其他投资限制也有松绑。例如,股票投资方面,逐步放松ST股票、创业板股票投资限制以及开通港股通资格。债券投资方面,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资债券评级约束也被首次全面放开。市场化改革背景下,预计未来各类限制仍将持续适度放松。
不同机构监管释放差异,更加定制化。针对各机构不同偿付能力等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监管差异性逐步释放。从2018年《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根据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将保险公司分级开始,后续新规持续落实分类监管。近期发布的《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差异化监管理念亦充分体现。该通知先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机构进行分类,而后贯彻差异化监管政策,进一步放松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可投资标的范围,继而帮助优秀机构在市场中获得更大自主权,改善市场投资者结构的同时还有助于激励相关机构改善偿付能力,实现一举多得。预计未来分类监管理念仍将深化、具体机制也将更加科学灵活。
监管体系日趋完善,更加系统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已形成以《保险法》为法律基础、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行政配套的监管体系。自1985年第一项针对保险领域的行政规章《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公布起,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持续丰富,累计出台百余份,规章体系已大幅完善。内容方面,从《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缺位至1995年《保险法》首次涉及资金运用范围,再到如今逐步覆盖至偿付能力管理、大类资产比例、品种投资规范等监管细分领域,内容体系日益系统精密。
——原载《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2年6月17日
朱南军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风险管理、公司金融、保险资金运用。
供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美编:初夏
责编:量子、禾雨、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