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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新规的亮点与影响

发布时间:2022-07-23

  日前,财政部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体系,引导商业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从历史沿革看,涉及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的办法,先后有4个版本:一是2009年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二是2011年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三是2016年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四是本次发布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其中,前3个评价办法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虽然在进行绩效评价时也将评价对象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四大类金融企业,但针对性不够强,而此次《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是专门为商业保险公司量身定制的。

 

  从评价内容看,原评价办法的评价维度主要包括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4个方面:新评价办法的评价维度调整为新的4个方面: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对比可知,新评价办法的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3个方面。

 

  第一,增加了新的评价维度。新评价办法将“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新增作为四大评价维度之一,并且新的四大维度包括“发展为了什么、发展质量高不高、风险是否可控、经营效益好不好”等方面,较为全面地刻画了保险公司的综合绩效状况。

 

  第二,重构了评价指标体系。在新评价办法中,“发展质量”维度评价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理念,引入经济增加值率、综合费用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等指标,引导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 “风险防控”维度评价包含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等多个子维度,能更加全面地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水平。

 

  第三,具体评价指标更加贴合保险业实际。原评价指标较少体现保险行业特色,13个评价指标中仅有2个体现了保险行业特色(即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而新评价指标较多体现了保险行业特色。比如,在“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设置了社会保障类保险、农业保险、绿色保险、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等特色考核指标;又如,在“风险防控”评价维度,除了原有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之外,还设置了SARMRA评估得分、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综合赔付率等保险行业专属指标,能更加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在相关维度的绩效状况。

 

  此外,新评价办法完善了关于评价数据的规定。一方面,对评价数据提出了明确的审计要求,强调“真实性”。比如,绩效评价工作以独立审计机构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绩效评价财务数据应当由负责商业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绩效评价业务数据应当由负责商业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另一方面,允许保险公司就客观事项对评价数据申请调整,强调“合理性”。比如,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在当年利润中加回;因承担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业务或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调控要求导致当年利润或资产减少且减少比例超过1%的,可把减少金额在当年利润或资产中加回等。应当说,允许就客观事项申请调整,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绩效评价态度。

 

  关于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和商业保险公司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由此我们可以预期,新评价办法将对商业保险公司发展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对于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新评价办法具有直接的“指挥棒”的作用。新评价办法将推动其更加有效地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更好防控金融风险,提高发展质量,提高运营效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而且包括由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因此其涉及面较广。

 

  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新评价办法具有间接的“风向标”的作用。虽然新评价办法对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不是强制执行,而是“可参照执行”,但由于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主体,其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对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很强的辐射效应,因此可以预期,新评价办法对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将在未来几年逐步显现。

 

  未来,在新评价办法的大背景下,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将保险业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深刻理解“保险姓保”的战略意义,发挥好风险保障、资金融通等重要功能,主动对接服务社会民生、乡村振兴、生态文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实体经济,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实现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二是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统筹保险公司的速度规模与发展质量、经营效益之间的关系,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三是守住风险防控的底线,确保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资产质量等方面处于较高水平。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780期,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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