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一年。在这一年,中央对金融工作作出新部署,保险监管持续加强完善,保险业改革向纵深推进,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呈现诸多亮点。
一、中央对金融工作作出新部署
(一)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与金融保险直接相关的主要包括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原中国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于5月18日在京正式挂牌,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的监管机构将全面强化“五大监管”(即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化包括保险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和保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保险提出新要求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1997年以来第六次全国最高层级的金融工作会议,并且首次将会议名称由“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改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凸显了会议的重要性。会议强调“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要求做好“五篇大文章”,要求“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与上次金融工作会议相比,这次会议更加强调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对保险业提出新要求。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引下,保险业应当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提升风险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能力,做好科技保险、绿色保险、普惠保险、养老保险、数字保险五篇大文章,更好地防范和减少各种风险对经济和社会的负向冲击,减轻经济震荡,增强社会稳定,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保险支撑。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之后不久,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传递出金融管理部门的声音:“保险业发展潜力巨大。”过去三年虽然中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球平均4个百分点,但人均保费只有全球平均的七成,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知道,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中,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重要内容,保险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高质量的保险业作为有力支撑,潜力巨大的中国保险业未来可期。
二、保险监管持续加强完善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在保险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开展“睡眠保单”清理专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一,规范保险销售行为。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其基本背景是,近年来监管部门收到了大量因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这说明销售不规范是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于此,《销售办法》希望从问题源头出发,明确谁能销售、怎么销售、需要履行哪些义务等,并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销售前、销售中和销售后3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目的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调整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产品信息披露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重要内容,2023年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披露规则》),明确了不同设计类型(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值得关注的是,《披露规则》全面下调了产品演示利率,将分红型、万能型产品原有的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中的高档利率取消,调整为中低两档;将万能型中档演示利率从4.5%调降为4%;将投连型的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从7%、4.5%和1%分别调降为6%、3.5%和1%。这些调整顺应了市场利率长期走低的趋势,也有利于合理引导保险消费者预期。同时,《披露规则》首次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型产品的红利实现率,以提升产品透明度,更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三,唤醒“睡眠保单”。“睡眠保单”清理工作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为民办实事”专项行动之一。所谓“睡眠保单”主要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但尚未领取赔偿或满期给付保险金,以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终止但尚未领取现金价值的保单。监管机构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督促保险公司就“睡眠保单”对相关客户进行提醒,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通过“睡眠保单”一站式信息查询平台(已于2023年12月13日正式上线)与所属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通过“双向奔赴”共同唤醒消费者的“沉睡权益”。
(二)与时俱进完善监管
保险监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2023年,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实施两个新会计准则的监管,在偿二代二期框架下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并启动认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这些都是保险监管与时俱进的体现。
第一,加强实施新会计准则监管。从2023年1月1日起,上市保险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两个新准则,2026年起将有更多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监管机构表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保险公司实施两个新准则的监管力度,推动保险业持续回归保险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我们知道,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导致了保险会计的特殊性,甚至使得保险会计被视为“异端会计”,两个新准则特别是新保险合同准则是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新“镜子”,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巨大,需要持续关注。
第二,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标准。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等。总体而言,《通知》适当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提高了长期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可提升保险公司的资本使用效率。在鼓励险资入市支持资本市场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应当说,在新的监管标准下,保险公司拥有更大的选择投资入市的自由度。
第三,启动认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202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G-SII)和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D-SII),《评估办法》涉及的是后者即D-SII。2013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首次发布G-SII评估办法,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公布首份G-SII名单。2013至2016年,FSB每年公布G-SII名单(每年9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是唯一中国机构),2017年之后由于一些反对声音,FSB暂停更新认定G-SII。2023年4月,IAIS发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整体框架执行情况评估报告》,表示虽然国际组织暂停认定G-SII,但仍鼓励各国认定各自的D-SII。我国建立D-SII评估认定框架,明确了参评公司范围、评估指标和权重、评估流程等,对于加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险业改革向纵深推进
(一)财产保险:开展风险减量服务
2023年1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要求各公司在责任保险以及车险、农险等各类财产保险业务中积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监测预警等风险减量工作。各地积极行动,比如开展了房屋安全“保险补偿+设备监测+人工巡查+预警处置”试点,以“保险+气象”强化农业保险风险减量服务,推动重点产业链企业防灾减损,助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我们知道,保险的一个基本功能是经济补偿,但保险的功能并不局限于此,保险这根纽带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二者成为“命运共同体”,风险减量服务不仅对被保险人有价值,对于保险人也同样具有积极意义。在改革开放初期,防灾减损这一典型的风险减量服务曾是保险经营的题中应有之义,遗憾的是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市场竞争的加剧,风险减量逐渐弱化了。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财险业积极开展防灾减损,风险减量服务有所起色,这将助力保险从“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和“事中响应”延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人身保险:下调预定利率,推行“报行合一”
2023年3月-4月,监管机构召集了几场寿险公司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寿险公司的新开发产品定价利率上限进行下调,其中普通型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从3.5%下调至3%,分红型产品和万能险产品的保证利率上限则分别下调至2.5%和2%。2023年8月,多家人身险公司完成新旧产品切换,将普通型寿险预定利率下调至3%以下。我们知道,预定利率是人身险费率厘定的重要因素,在近年利率下行的大背景下,下调寿险预定利率对于防范利差损风险具有积极意义。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银行利率持续下行以及邻国日本多家寿险公司因利差损而接连破产,寿险利差损风险成为当时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多年过去,在当前低利率市场环境下,虽然总体而言寿险产品的实际利率与预定利率的数值之差不算太大,但是因为寿险业体量比20多年前增大许多,所以资产负债匹配问题更加突出,如果不及时引导下调寿险预定利率,将可能带来较大的利差损风险隐患。
2023年,监管部门向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多份文件,力推“报行合一”,率先在银保渠道启动,之后还将在个人代理渠道、经纪代理渠道全面推行。据初步估算,银保渠道的佣金费率较之前平均水平下降了30%左右。推行“报行合一”,一方面是为了整治市场乱象、规范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对于防范寿险费差损风险也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在费用管理方面,哪些应当交由市场决定、哪些应当由政府监管,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重启精算师资格考试
2021年12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将精算师纳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23年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0月21日-25日,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的首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北京、上海、天津等9个城市同步举行,全国共有5000余名考生报考。
精算是保险的“硬核”技术,精算师是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风险进行识别、预测和管理的专业人员,在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3年重启中断数年的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回应了行业的关切,对于金融保险业的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精算师资格考试的一大亮点是对精算师资格考试的专业类别进行了优化,将原先正精算师级别的两个专业类别(寿险、非寿险)调整为7个专业类别(寿险、非寿险、健康险、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金融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数据科学)。调整之后的精算师专业类别,不再局限于商业保险,而是拓展至社会保险、金融资管、数据科学等领域,有利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精算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四、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呈现诸多亮点
(一)启动灾害应急响应,提升理赔质效
2023年七八月份,华北、黄淮等地出现极端降雨,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2023年12月,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发生6.2级地震。灾情发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相关监管局、保险机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开通灾害理赔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并通过科技赋能最大限度优化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全力提升理赔服务质效,确保应赔尽赔快赔。据悉,保险业对洪涝受灾地区赔付金额已超100亿元,对灾后重建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从国际比较看,我国灾害风险保险覆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我国没有公布直接可比的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保险覆盖率,但通过一些数据可以管中窥豹,比如2021年7月河南暴雨灾害损失的保险覆盖率约为10%,这一保险覆盖率不仅远低于美国2022年60%的水平,而且也远低于全球2022年45%的平均水平。在极端气候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的背景下,一方面,中国保险业应当积极提高灾害风险保险覆盖率,降低自然灾害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冲击,更好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另一方面,随着保险覆盖率的提高,如何提高保险公司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如何对保险业的灾害相关风险进行有效监管,确保保险业自身的长期稳健发展,也是一个重要议题。
(二)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9月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序推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2023年10月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2023年12月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此前,原中国银保监会还于2023年3月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提出适用不同人群的两种责任转换方法,提升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能力。
这一系列动作均指向保险业支持养老事业发展。我国养老事业发展面临几个背景:一是老龄化速度快,对养老保险和养老服务的需求激增;二是疾病谱发生变化,疾病慢性化,对长期护理保险和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激增;三是国家提供的基本保险只能保基本,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元化需求;四是少子化导致家庭小型化(甚至单人化),使得家庭的养老、照护供给功能弱化。因此,未来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服务、长期照护服务均面临需求激增但供给弱化的矛盾,这对保险业增加相关保险和服务供给、支持养老事业发展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支持“一带一路”走深走实
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十年来,中国保险业持续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保险保障。截至2023年6月末,6家中资保险机构在8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设立了15家境外分支机构;“一带一路”再保险共同体(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人保财险等23家中外保险、再保险公司)累计承保“一带一路”项目74个,保障境外总资产570亿元人民币。同时,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2023年1-11月累计支持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出口和投资2152亿美元,向企业和金融机构支付赔款超14亿美元。
“一带一路”倡议的目的,是借鉴古丝绸之路,以互联互通为主线,同各国加强“五通”(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国际经济合作打造新平台。我们知道,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并非风平浪静,而是伴随着各种风险。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风险水平处于相对高位,我国企业在与这些国家开展经贸合作中面临着不少新的风险和挑战。下一步,深化“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对保险业包括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业应当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为“一带一路”第二个十年的新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839、840期
供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美编: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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