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救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可以说,唯有理解“分层分类”逻辑,方能精准把握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框架。
所谓“分层”,就是依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分为四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属于高度困难,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第二层次属于中高度困难,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第三层次属于中度困难,包括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第四层次属于暂时困难,包括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
所谓“分类”,就是针对不同层次的救助对象分别给予不同类别的救助措施,主要包括三大类十小类。第一大类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大类是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第三大类是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第一层次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属于传统的救助对象。特困人员通常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主要救助措施是基本生活救助中的特困人员供养。低保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主要救助措施是基本生活救助中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层次的低保边缘家庭,是近年来为了避免“悬崖效应”而逐步纳入社会救助的新增群体。所谓“悬崖效应”,是指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的低保边缘家庭,由于无法获得低保身份,其获取救助资源的机会断崖式下跌,导致其实际生活水平反而劣于低保家庭。针对他们的主要救助措施是专项社会救助中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
第三层次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也是社会救助的新增群体。他们的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他们的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规定比例,所以也属于困难家庭。针对他们的救助措施主要是专项社会救助中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也包括住房救助、就业救助。
第四层次包括四类暂时困难人员。针对受灾人员,主要是给予应急救助、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针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主要是采取发放救助金或配发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针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且符合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患者,主要是给予疾病应急救助。针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主要是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等救助。
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社会救助领域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比如,扩大社会救助范围,新增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群体;又如,强调“分层分类”,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分为不同层次,并给予不同类别的救助措施。《社会救助法》将这些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对于未来依法促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原载《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2026年第7期
作者简介
郑伟
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任。兼任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APRIA)主席。主要研究领域: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社会保障。
供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美编: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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