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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2025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下)

发布时间:2026-02-04

规范浮动收益竞争。通常而言,对于固定收益型保险,定价利率确定之后,保险产品的收益基本就确定了。但对于浮动收益型保险,如分红险、万能险,其定价利率确定之后,保险公司还可能“卷”分红水平和结算利率。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4月发布《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6月发布《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分别对万能险结算利率和分红险分红水平进行约束,旨在治理寿险产品浮动收益领域的“内卷式”竞争。现实中,有的保险公司虽然投资收益一般,但考虑到当期保单销售压力,可能仍然给出超出自身投资能力的分红水平和结算利率。长此以往,保险公司的利差损风险就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此次监管规定的核心意图非常明确,即强调不得偏离资产负债实际情况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或结算利率,不得搞“内卷式”竞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由此希望促进人身保险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推动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推动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研制商保创新药目录或商业医疗险药品保障支付清单,对于我国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动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深化健康保险改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作出了系统安排,并提出“探索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谈判、按疗效付费等创新药械多元化支付方式”。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7月在《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提出“增设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12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发布。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在积极研制商业医疗险行业示范条款和医疗险药品保障支付清单。基本医疗保险定位于“保基本”,对于基本保障之上的多样化医药需求,特别是那些临床价值大但因较为昂贵而不能纳入基本医保的创新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是一条可行路径。而且从长远看,商保创新药目录有可能扮演“试验田”和“过渡池”的角色,即目前暂不能纳入基本医保的创新药,待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如果价格能够下降到一个可接受水平,将有机会进入基本医保惠及更多患者。

深化个人营销体制改革。营销体制对于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所谓“成也营销,败也营销”。2025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从多个方面对深化个人营销体制改革作出安排。一是推动营销体制改革,包括支持公司员工自愿转换为保险销售顾问、建立合理的佣金激励设计和递延发放机制;二是强化管理和监督力度,包括建立佣金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确保对各渠道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管要求一致;三是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包括建立产品分类和销售人员分级标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险销售人员荣誉评价体系。如果经过此轮深化改革,个人营销体制能够得以理顺完善,那么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保险资金运用向新向实

2025年,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向新向实,一系列政策指向引导险资加大入市力度、拓宽险资权益投资空间、加强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

引导险资加大入市力度。保险资金是一种典型的中长期资金,为了引导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加大入市力度,2025年1月,中央金融办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其中,针对保险资金的主要举措是提升商业保险资金A股投资比例与稳定性,包括引导大型国有保险公司增加A股(含权益类基金)投资规模和实际比例、推动第二批保险资金长期股票投资试点落地等。与上述政策同向发力,2025年12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调整保险公司投资相关股票的风险因子,调整比例为0.9,由此降低了相关最低资本要求,改善了同等条件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这一调整有利于鼓励险资投资相关股票、加大入市力度,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拓宽险资权益投资空间。保险资金权益类投资包括上市权益类投资和未上市权益类投资。2025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两个文件,上调了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扩大了保险资金未上市股权投资范围,由此拓宽了险资权益投资的空间。一是《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7个档位标准简化为5个,部分档位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应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并提高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度比例。二是《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了可投资行业范围,调整之后,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除了可以继续投资原有的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之外,还可以投资科技、大数据产业等行业。这些举措有利于引导险资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股权性资本,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服务新质生产力。

加强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考核是“指挥棒”,短周期考核催生短期行为,长周期考核促进稳健经营。在中央金融办要求“对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全面实行三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的工作部署下,2025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将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类绩效评价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相比原来增加了3年或5年的长周期指标。这一举措对国有保险公司是“指挥棒”,是具体明确的要求;对非国有保险公司是“风向标”,也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总体而言,长周期考核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


保险监管持续完善

2025年,除了上述专项监管之外,若干基础性的保险监管制度也在持续完善之中,主要包括出台综合性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制度、加强保险集团监管、建立产品适当性监管制度。

出台综合性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制度。以往的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多为专项监管评级,比如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偿付能力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尽管这些专项监管评级依然重要,但不足是缺乏一个全面综合的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制度。2025年1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这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新“国十条”相关要求,在系统总结现行保险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第一个综合性的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制度。该评级制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全面性,评级要素包括九大方面,涵盖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二是差异化,考虑到不同类型保险公司在业务和风险特征上存在不同,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权重不高于15%);三是强关联性,评级结果与监管举措强关联,按照“高风险高强度、低风险低强度”的原则,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强化分级分类监管。

加强保险集团监管。保险集团是保险市场的重要主体形态,我国现有保险集团13家,保险集团资产占据了保险业总资产的绝大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管好了保险集团,就稳住了保险业的基本盘。保险集团通常具有组织层级多、治理复杂、业态形式丰富、风险传染性相对较高的特点,如果监管不善,有可能导致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的传递共振。2025年2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多维度集中度风险指标与限额管理体系,完善集中度风险信息披露和报告。2025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在《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基础上修订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重点从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五方面规范并表管理内容,要求保险集团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重点防范集团特有的风险集中、风险传染与隐匿。这些举措,对于提升保险集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集团稳健经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产品适当性监管制度。很多保险产品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如果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它就是好产品,反之亦反。产品适当性管理,简言之就是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2025年7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适用于两类产品,一是投资型产品,二是保险产品。针对保险产品,要求综合考虑产品类型、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并要求对保险销售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加强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相当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关口前移,有助于减少消费者的产品错配,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909期,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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