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责任是巨灾保险保障的重要方面,各巨灾保险试点地区的巨灾保险方案整体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在承保责任这一核心维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综合来看,各试点地区的承保责任可分为三类模式:第一,灾害责任型,如贵州、山东、河北等,这类方案聚焦自然灾害风险,实现“全灾种、全过程”的保障;第二,全面责任型,如宁波、厦门、重庆等,这类方案的承保责任除了自然灾害风险外,还扩展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多元风险,适合小范围精细化覆盖;第三,聚焦责任型,如湖南、湖北的农业设施保障,广西、海南的贫困群体保障,四川、河南的地震洪涝专项等,这类方案针对区域核心风险精准投放资源。
全域设防
灾害责任型通过单方案实现了“全灾种、全过程”的保障,适用于区域内风险种类复杂的情况。例如,深圳市作为全国最早确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城市,将15种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房屋损失补偿等纳入保障范围,为其他地区开展全灾种、全过程的综合巨灾保险试点提供了“深圳蓝本”。
山东省巨灾保险则在广泛吸收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单方案将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及特定意外事故纳入统一责任框架,结合抢险救灾人员特殊保障、政府紧急救助补偿等机制,构建覆盖人身伤亡、住房损失、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保障体系。该模式不仅通过分层赔付限额标准(如人身伤亡30万元限额、抢险救灾40万元专项保障、房屋损失每户6万元限额)实现精细化保障,还对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排除了生产经营事故、违章建筑、无人居住房屋及生产商业性质房屋等情形。这种设计既契合了山东自然灾害频发、风险类型复杂的现实需求,又兼顾了保障能力的实际水平,同时通过清晰的责任界定有效减少了理赔争议。此外,山东省创新性地采用动态化、阶段性赔付机制,对因旱灾导致饮水困难的群众按月发放救助金,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日计发生活补助。这些举措有效解决了传统保险方案中保障碎片化、响应滞后的问题,显著提升了灾害保障的实际效果。
综合防护
全面责任型覆盖了区域内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抢险救灾等多维风险,进一步扩展了灾害责任型的保障范围,保障全面,更适用于区域范围较小的情况。
例如,重庆市巨灾保险工作方案中,在明确了对自然灾害的基本保障责任外,还鼓励各区县将火灾、爆炸、拥挤踩踏、传染病传播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损失等纳入保障范围。在基础保障层面,方案明确将洪涝、干旱、大风、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水库溃坝等次生灾害纳入保障范围。这种设计充分考虑了重庆作为长江与嘉陵江交汇的丘陵山地城市的地貌特征,通过将地陷、泥石流等山地特有灾害纳入保障,实现了对该区域自然风险谱系的完整覆盖,基础保障责任完善。此外,方案还创新性地鼓励各区县将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公共安全事件与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纳入保障范围。这与重庆作为3000万人口超大型城市的风险特征密切相关。据统计,重庆主城区年均发生火灾事故约1200起,轨道交通日客流量超400万人次,公共安全风险与公共卫生风险是该市面临的巨大挑战。通过建立“基础保障+多领域扩展”机制,各区县可根据辖区商业综合体密度、大型活动频率等参数,进一步促进城市全面风险管理。
靶向护险
聚焦责任型结合区域特点,在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对特定灾害、特定人群、特定损失进行重点保障,该模式将有限资源精准投放,有助于重点解决区域核心风险。例如,湖南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和农业大省,其2025年开始推行的综合巨灾保险体系在基础的人身和住房保障的基础上,特别强化对农业相关风险的保障力度,构建了“全灾种、有重点”的灾害防护网。该模式针对湖南省农业大省特征,专项设置设施农业、高标准农田等农业保险责任,其中巨灾大棚保险覆盖育秧、蔬菜标准化钢架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通过财政补贴降低农户参保门槛,重点防范暴雨、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业设施损毁风险,设置2亿元专项赔偿限额;高标准农田保险则聚焦粮食生产核心区,对因灾损毁的农田基础设施进行修复保障,同样设置2亿元赔偿限额,有效守护“粮袋子”安全。这种农业风险保障的精准投放,既弥补了传统农业保险的保障缺口,又通过灾后快速理赔机制,显著提升了农业生产的抗灾韧性,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的风险保障支撑。
构建中国特色巨灾保险保障体系,既是一场应对自然挑战的“持久战”,又是一场关乎治理智慧的“攻坚战”。在政策引导与实践探索的推进下,我国巨灾保险试点已形成多种特色。展望未来,巨灾保险已不仅是风险对冲工具,更演变为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国家韧性的核心制度安排。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931期,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