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低空保险政策体系、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保险产品供给、数据基础建设和经营能力提升作出系统部署。《实施意见》提出,到2027年,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初步建立;到2030年,低空保险政策框架基本形成。这表明,低空保险正从市场自发探索进入制度化推进阶段。
低空经济的发展,不仅意味着新产业和新场景的扩展,也意味着新型风险的集中出现。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飞行运营、低空物流、巡检测绘、农林作业、应急救援、低空旅游等场景不断增加,风险对象也从航空器本身延伸至第三者人身财产、公共设施、城市运行和数据安全。如何在鼓励低空经济创新发展的同时,使风险责任能够识别、事故损失能够补偿、市场经营能够持续,是低空保险制度建设需要回应的核心问题。
强化责任约束
《实施意见》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低空飞行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旦发生坠落、碰撞、失控或违规飞行,受损主体往往并非运营企业本身,而可能是地面公众、财产所有人或公共设施管理者。如果缺乏责任保险安排,部分经营主体可能低估外部风险,并在事故发生后因赔付能力不足而使受害人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将强制投保要求纳入飞行活动审批、运行管理和事故处置环节,具有明显的制度意义。责任保险不仅是事后赔付工具,也是低空飞行活动准入和风险约束机制。通过强制投保,可以把潜在外部损失转化为经营主体事前必须承担的风险成本,从而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但强制投保制度不能简单理解为扩大保险覆盖面。关键在于明确责任范围、最低保障限额、责任主体和事故处置程序。保障限额过低,难以发挥赔偿功能;保障限额过高,又可能增加中小企业成本。未来,制度设计应当根据航空器类型、经营性质、应用场景和运行区域设置差异化要求,使保险保障与真实风险水平相匹配。
完善场景保障
低空经济并不是单一产业,而是由研发试验、生产制造、飞行运营、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服务共同组成的产业体系。相应地,低空保险也不能只围绕航空器损失进行设计,而应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产品体系。
在制造端,产品责任保险、研发试验保险、质量保证保险等能够分散技术应用和产品缺陷风险;在运营端,第三者责任保险、机身损失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更为重要;在基础设施端,工程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设施运营责任保险具有现实需求;在海外拓展方面,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和再保险也可以发挥支持作用。
更重要的是,保险产品应当与具体应用场景相匹配。农林作业、低空物流、巡检测绘、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低空旅游等场景的风险来源和损失后果差异明显,不能以单一产品统一覆盖。保险公司只有真正理解不同场景的风险结构,才能设计出责任清晰、保障有效、价格合理的产品。
夯实数据基础
低空保险能否长期发展,取决于数据基础是否充分。保险定价需要历史损失、风险暴露和责任边界,但低空经济仍处于发展初期,缺乏稳定、连续、标准化的风险数据。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掌握飞行频次、飞行区域、航空器类型、运营企业信用、违法违规记录、气象和地理环境等信息,就难以进行科学定价。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探索低空保险信息平台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实现承保理赔信息、飞行运行信息、企业信用信息、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地理、气象、电磁等风险信息共享。这一安排抓住了低空保险发展的关键环节。数据积累越充分,保险公司越能够识别风险差异,监管部门也越能够通过保险数据掌握行业风险变化。
同时,数据使用必须坚持安全合规。低空飞行数据涉及企业经营、飞行轨迹、地理空间和公共安全,不能无边界使用。未来应在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安全审计和责任追溯基础上,明确数据在承保、理赔、定价和监管中的使用规则。
坚持可持续经营
低空保险具有发展潜力,但也面临较高的经营不确定性。新兴业务在发展初期容易出现低价竞争、责任边界不清和风险低估等问题。由于低空飞行事故具有场景差异大、责任认定复杂、潜在赔付波动较大等特点,如果保险公司在缺乏数据积累和专业判断的情况下盲目扩张,一旦事故赔付集中发生,可能影响业务稳定和市场信心。因此,低空保险必须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不能被简单视为短期保费增长点。保险公司应在具备资本实力、数据基础和风险评估能力的前提下有序拓展业务,逐步提升可保风险识别、精算定价、核保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从保险行业自身看,低空保险也是专业能力建设的重要检验。保险公司需要理解航空器技术、飞行规则、空域管理、应用场景和事故责任认定,不能仅依靠传统销售渠道拓展业务。对于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复杂飞行场景,应充分发挥再保险机构在风险研究、精算定价和风险分散方面的作用。同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制造企业、运营企业和行业协会也应参与风险识别、事故调查、损失评估和争议处理机制建设。只有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明确责任边界,低空保险才能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增强企业和消费者对保险机制的信任。
总体来看,《实施意见》为低空保险发展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制度路径。其核心并不在于短期内创造新的保费增长点,而在于通过责任保险、场景保障、数据建设和专业经营,把低空经济中的不确定风险转化为可识别、可定价、可分担、可治理的制度安排。
低空经济的发展需要技术创新,也需要稳定的风险分担机制。保险不能替代安全监管,也不能替代企业自身的风险防控责任,但可以通过损失补偿、责任约束、风险定价和数据反馈,提升整个低空经济体系的安全性和韧性。未来,低空保险能否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不在于产品名称是否新颖,而在于其是否能够在具体场景中解决真实风险问题,在保障创新活动的同时守住安全底线,并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制度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