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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汝岱:增值税按消费地原则征收有利于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

发布时间:2021-12-27

  

  摘要:如果增值税征收按照消费地原则,地方政府就会更加关注消费问题,而不会过度关注生产,这对降低地方保护、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促进消费都大有益处。

 

  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分享的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是指导增值税在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分享的两个基本原则。在消费地原则下,商品或劳务在哪个地区消费,增值税收入就归属于该消费地;而在生产地原则下,商品或劳务在哪个地区生产,增值税收入就归属于该生产地(通常采用注册地管理办法)。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并确立了以注册地管理办法为核心的增值税地区分享制度。换言之,我国增值税是按照生产地原则在地区间进行横向分享。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价外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因此产品生产地有机会获得由消费地居民承担的增值税,造成了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不一致的问题。

 

  在现有税收分享体制下,增值税按照生产地原则进行征收,不仅会扭曲政府与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甚至会进一步提高地方之间的市场分割程度。理论上讲,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各省为了提高税收收入,会尽可能地扩大本地企业的生产。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的产品,地方政府一方面阻碍外地产品流入本地,减少外地产品对本地产品的竞争,直接提高了省际贸易流入壁垒;另一方面,外地市场对本地产品也设置了贸易壁垒,减少本地产品的竞争,间接提高了本地产品的省际贸易流出壁垒,本地政府不得不加大对本地产品的消费。

 

  在实际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按生产地原则征收增值税对省际贸易净流出省份、净流入省份的影响不同。对于省际贸易净流出省份而言,尤其是经济相对发达、财政盈余较多的省份,例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以及广东,其市场规模较大、产品竞争力较强,无需设置较高的省际流入贸易壁垒,同时其他省份对其产品需求较高,其面临的省际流出贸易壁垒也相对较低。相比之下,省际贸易净流入省份普遍为经济规模较小或者产业单一的资源型省份,例如,山西、广西、贵州、青海、宁夏等,为了保护本地税收收入,政府设置了较高的省际贸易流入壁垒,同时其产品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外地市场对其产品需求相对较低,不得不面临较高的省际贸易流出壁垒。

 

  如果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可以将由消费地居民承担的增值税收入归属消费者所在地政府。理论上讲,各省为了提高税收收入,会尽可能地扩大本地对外地产品的消费,提高省际贸易流入额,降低省际贸易流入壁垒,有助于打破地区之间的市场分割。实际上,这种改革对省际贸易净流入省、净流出省的影响也存在差异。

 

  对于贸易净流出省份而言,其贸易流出额大于贸易流入额,即贸易收入大于贸易支出,增值税从生产地原则征收改为按消费地原则征收,则会导致其税收收入减少。为了保证税收收入,这些省份会提高省际贸易流入额,同时其他省份对其产品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省际贸易流出额也会相应地提高,其省际贸易流入和流出壁垒均下降。相反,对于贸易净流入省份而言,其贸易流出额小于贸易流入额,即贸易收入小于贸易支出。按消费地原则对增值税进行征收,会导致其税收收入有所增加。

 

  然而,贸易净流入省份主要为经济规模相对较小的省份,其省际贸易流入、流出壁垒均相对较高,加之其产品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在全国总贸易收入(等于总贸易支出)不变的前提下,这些省份的省际贸易流入额、省际贸易流出额会降低。为了保证财政收入,贸易净流入省份不得不提高省内贸易支出比例,间接提高了省际贸易流入和流出壁垒。

 

  总结来说,现有的政府架构下,地方政府非常关心财政收入、就业、经济发展等目标,而财政收入是地方政府最为直接的目标,有了财政收入,才有更多的手段去解决就业问题,去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在现有的增值税按照生产地原则征收的规则下,地方政府有动力去保护本地的生产,并和其他地方的企业竞争本地需求,这就会产生地方保护,不利于国内大市场的形成。

 

  如果不能形成统一的国内大市场,中国超大规模经济的优势就没法发挥出来,不利于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包括三个方面:生产要素成本、生产规模、技术水平。过去几十年,中国主要依靠的是生产要素低成本,未来得靠规模、靠技术。如前所述,如果增值税征收按照消费地原则,地方政府就会更加关注消费问题,而不会过度关注生产,这对降低地方保护、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促进消费都大有益处。

 

  ——原载《第一财经日报•北大国际经济观察》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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