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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2013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下)

发布时间:2014-01-21
2014-01-21

    本文上篇(2014年1月7日,中国保险报)讨论了2013年“保险市场”发生的四个具有“第一”意义的事件,本篇继续讨论在“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外部环境”方面的若干重要事件。

    从 保险监管看,2013年有两个重要事件值得记述:一是“偿二代”整体框架发布,二是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实施。

     “偿二代”整体框架。2013年5月3日,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这是偿二代建设的第一项重大阶段性成果,具有“顶层设计”的意义。《整体框架》一方面积极借鉴欧美等发达市场的成果经验,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中国的“新兴市场”的现实国情,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三支柱”框架体系和若干技术原则。根据计划时间表,偿二代将于2015至2017年间建设完成,可以预见,2014年将是各项具体技术标准研制和定量测试工作开展的关键年份。虽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但同时,“万里长征只迈了第一步”,后续工作的质量将决定偿二代的生命力。

     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2013年8月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两句话:一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二是“放开普通型产品,暂缓新型产品”。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其实是分两步完成的,第一步是定价生命表的放开(2006年1月,似乎被忽略了),第二步是定价利率的放开(2013年8月),这两步缺一不可。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一个基本道理在于——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对于这次改革,各方评价很高,认为将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在我看来,其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可期。

    从 保险业外部环境看,2013年有一系列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出台,主要涉及农业、养老、健康、巨灾和强制保险等领域。

     农业保险。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农业保险条例》是“胡萝卜加大棒”,“胡萝卜”是国家的支持表态和举措,“大棒”是若干约束措施。从2013年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看,“胡萝卜”的甜头吸引了众多保险公司参与,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乱象,比如以虚构保险合同、虚报承保数量、虚假批退、虚列费用、编报虚假赔案、扩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可以预见,2014年,“大棒”的威力将逐渐显现,否则,国家通过农业保险来“支农惠农”的政策初衷就无法实现了。

     养老保险。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从中我们可以梳理与保险相关的主要政策:第一,在“人身保险”方面,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第二,在“养老保险”方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第三,在“责任保险”方面,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第四,在“保险投资”方面,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在国务院文件中,这是第一次对与养老相关的保险提出如此系统的指导意见。

     健康保险。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中我们可以梳理与保险相关的主要政策:第一,在“发展目标”上,到2020年,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大幅提高;第二,在“多元办医”上,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第三,在“产品开发”上,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第四,在“服务提供”上,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第五,在“税优支持”上,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国务院文件中,这也是第一次对与健康相关的保险提出如此系统的指导意见。

      巨灾保险。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与保险相关的政策主要有: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其中,“巨灾保险制度”尤为引人关注。在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标志着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市率先建立,呼吁已久的巨灾保险制度终于在区域层面破题开局,成为2013年岁末的闪亮一笔。

     强制保险。2013年,有两个强制保险事件引人关注:一是2013年1月21日,环保部和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点企业范围包括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二是2013年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新增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如果这一条款获得采纳,那么“食强险”将成为又一个进入法律层面的强制保险。

    梳理以上2013年农业、养老、健康、巨灾和强制保险等领域的事件,有三个问题自然浮现:第一,它们传递了什么信息?第二,提出了什么要求?第三,带来了什么启示?

    在我看来,这些事件传递的一个重要信息是,不论是农业、养老、健康,还是巨灾、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在这些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中,保险都是不可或缺的,正是印证了那句话——“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

    同时,这些事件对保险业又提出了很高要求。既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险,那么,保险业准备好了吗?保险业做好承担“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这一使命的准备了吗?保险业做好成为“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风险管理、农业生产保障”五大体系的重要支柱的准备了吗?

    最后,这些事件还带来了三点重要启示。第一,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充分发挥“保险”这一市场机制在“社会风险管理”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级政府应从“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来统筹规划保险业的发展。第二,要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改善保险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第三,要更好发挥政府监管作用,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更好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完)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428期,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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