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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奕:“雾霾”天气,“勿埋”责任

发布时间:2013-02-26

2013-02-26

 

    今天的北京天高云淡、阳光灿烂,从路人的春装和笑容中隐隐透出了暖暖的春意。在这个即将过去的冬天里,“霾”是一个点击率很高的字。相信在此之前,如果不把“霾”放在“阴霾”这个词汇中,许多人恐怕都认不出它来。而如今大半个中国的人们从“雾霾”这个新词汇中重新认识了“霾”的面貌。

 

    这个冬天颠覆了许多人对北京冬天的印象。林语堂先生笔下北平的冬天似乎一去不复返——北京在冬天显得很好看,西北风把街道吹得干干净净,阳光淡淡地挂在天际,人们则被包得严严的,只露出一张脸。如今取而代之的是灰土土的天、灰秃秃的街道和灰蒙蒙的太阳,人们依旧包得严严的,却只露出一副口罩。笔者在北京生活了二十多年,第一次见识到这样的景象。仅1月份,北京市气象台就发布了四次霾预警,北京市的雾霾天气为1954年以来同期最多,达到了24天,接近全月总天数的80%。不仅在北京,全国中东部、南部许多城市都受到大范围雾霾天气影响,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灰霾面积达13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4%。而引发担忧的也不仅仅是雾霾,最近颇见报端的还包括全国多处地下水水质污染,出现饮用水危机的问题。据报道,2011年全国城市55%的地下水属于较差或极差的水质。诸多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将环境保护的话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经济学中一个最基本的命题是,如何利用有效的资源实现效用最大化。从某个角度来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确实是存在着一定的潜在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以实现经济的增长。恰恰相反,依靠“资源掠夺型”的经济增长必然是不可持续的,这种模式为整个社会带来无可估量的负的外部性,使得每一个人都用自己的健康为增长支付巨额成本。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矫枉过正、因噎废食,立刻全面关闭一切可能对环境产生威胁的产业。因此,如何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实现长期的、可持续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的课题。显然,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需要政府、市场和个人协同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促使实现环境保护的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方面,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对应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通常主要依靠政府强制手段,立法规定环保的最低标准。例如制定针对企业排污总量的标准,对于企业在生产中排放污染物超标的部分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可以追溯到1973年所颁布的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这一方式的优势在于易于执行,但劣势也非常明显。行政处罚并不能根治污染的源头,只要排污的边际收益大于处罚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企业可能在缴纳罚款之后,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排污。

 

    在经济发展的中级阶段,除了依靠政府手段为主导治理污染之外,还应当辅以市场手段。例如,在欧洲运行得较为成熟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在这一机制中,政府赋予企业排放规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并允许企业在排放权市场上对此权利进行有偿交易。这样确保在排放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在全社会更有效地分配资源。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探索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当时在天津、苏州、扬州、厦门等十几个城市发放了污水排放许可证,但规定不可交易。2003年以后,又先后在嘉兴、武汉进行了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试点,但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广。

 

    在经济发展的更完善阶段,应当依靠更多有效的市场手段治理污染、转移风险、消弭隐患。保险业作为稳定经济、转移风险的重要力量和专业机构,其环境责任险也应当在为企业分散、化解环境风险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有人也许会质疑,排污企业购买环境责任险是否会成为企业逃脱责任、规避治理的借口,导致污染照旧,一切损失由保险公司买单呢?诚然,这涉及到保险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问题,但成熟的产品设计和定价机制可以有效地遏制企业的这一倾向。例如,采用经验保费定价的方法,意味着污染事故多、风险高的企业将被收取高额的保费,而积极参与排污治理、风险较低的企业将享受保费的优惠,那么这将从经济角度为企业提供治污的动力。而保险公司一旦聚集了大量类似的风险标的,也能够在行业内普及有效的防污、减损方法,辅助企业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我国从2007年12月开始试点环境责任保险,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目前,这一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三个方面。首先,企业投保意愿不足,需求有限。这是因为我国对于环境责任的追究主要还是依靠行政处罚,而非法律诉讼。行政处罚的额度有限,对于企业的排污行为无法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反观欧美,之所以环境责任险不愁销售,是因为法律上完善的规定和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消费者一旦胜诉,不但会获得巨额赔偿,法院还可能对排污企业加收天价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儆效尤。因此,企业有动力积极投保环境责任险,以分散、转移此类风险。其次,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险的供给有限。由于投保企业少,不符合大数法则,因而保险公司也缺乏主动开发产品的积极性。此外,保险公司还面临着数据缺乏和技术标准缺乏的难题。由于经营时间较短,又缺乏历史数据的积累,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捉襟见肘,很难准确地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并制定合理价格。可喜的是,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敦促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其中,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除了包括涉重金属企业,还包括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需求不足的问题,进而带动供给并积累数据,带动市场向好的方向发展。

 

    纵观环境责任险的发展,笔者认为目前最急迫的是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以便明晰环境责任,否则环境责任险也是无源之水、无力回天。正如中石化在应对雾霾天气罪魁祸首的指责时所提出国家标准不够的回答一样,虽令人无言以对,却也命中了问题的要害。只有明确了责任与标准,才谈的上如何衡量与解决。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87期,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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