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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化海:从23号令修订草案看企业年金的市场化发展

发布时间:2010-12-29

2010-12-29

 

    2010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对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即23号令)的修订。众所周知,23号令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实施6年来对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和快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至今已近二十年(1991-2010),但是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仅有5年的时间(2006-2010)。2000年国务院42号文明确指出企业年金将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2004年起原劳社部颁布了20号令和23号令等一系列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法律法规,用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方式。2006年6月原劳社部批复了我国的001号企业年金计划——联想集团企业年金计划,联想集团企业年金计划的正式投资运营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真正开始。

 

    2006—2010年是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第一个五年,市场化运作方式极大地加快了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人社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10年6月30日 ,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2383.92亿元,管理的企业账户数为31543个,职工账户数为1210.70万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变化,23号令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年金市场发展的需要,草案对不适应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草案删除了中介服务机构,增加了计划管理的内容,条款从69条增加到8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投资比例

 

    草案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作了修改。提高了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比例,由原来不高于50%修改为不高于95%;降低了流动性产品投资比例,由原来不低于20%修改为不低于5%。 投资比例的调整给年金投资经理带来了更大的操作自由度和调整空间,可以根据股票市场的收益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优化流动性产品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比例,有利于企业年金基金收益的最大化,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草案规定,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等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基金净资产的30%。取消了23号令中关于“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的限制,这意味着在不投资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情形下,股票的投资比例可以达到上限30%。业内认为股票投资比例过低是导致企业年金投资收益较低的重要原因。此次草案修订将股票的投资比例提高至30%,必将大大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

 

    除调整投资比例外,草案还对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范围,增加了投资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广泛的投资范围和多样的投资产品为企业年金战略资产配置奠定了基础。

 

    国外年金基金的研究结果显示,年金基金的投资回报中有91%归因于战略资产配置的决策。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有限的金融产品和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使得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的结果很不理想。修订草案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和投资产品进行了调整和细化,草案的实施必将大大改进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的效果,从而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2、关于集合计划

 

    草案首次提出了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的概念,并就集合计划的建立、合同备案、委托人的加入与退出等内容作了原则规定,使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的发展有法可依。

 

    草案规定,“集合计划受托人应当将制定的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签署的委托管理合同以及该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说明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多年以来,国内没有关于集合计划的法律规定,集合计划不能通过合同报备获得年金计划确认函,也就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导致集合计划的收益率长期低于单一计划,这也是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发展缓慢和中小企业不愿意参加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的重要原因。现在草案明确了集合计划可以合同备案并取得计划确认函,必将大大提高中小企业参加年金的积极性,推动我国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市场的大力发展。

 

    此外,草案明确了“委托人加入集合计划满3年后,方可根据受托管理合同规定选择退出集合计划”。此规定有利于规范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的市场秩序,防止不同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和对委托人恶意挖角现象的发生,确保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的健康有序发展。

 

    3、关于年金理事会

 

    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是企业年金市场重要的受托方式,同时企业年金理事会也是企业年金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据人社部公布的2010年6月底的统计数据显示,理事会管理的企业年金规模为1283亿元,占全部企业年金市场53.8%的份额。

 

    草案强调了理事会的独立性,即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方的干预。对于占据半壁江山的理事会受托而言,保持年金理事会的独立性,确保理事会受托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是整个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草案对年金理事会模式作了更为严格细化规定,明确了理事会人员构成条件和任期,年金理事会的职责终止条件等,强化了理事会理事的责任承担。例如理事应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事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全体理事签字。草案的实施必将大大增强理事的责任心,提升他们对企业年金的关注度和专业水平。

 

    除上述三点内容之外,草案还就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的时效、保留账户的管理、账户计量方式、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范围、单一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总之,23号令修订草案涉及面广,修订内容全面详实,广泛吸收和借鉴了五年来企业年金市场化成功运营的成果和经验。但是草案也有美中不足之处,例如草案没有对管理费的下限做出限制,近年来各年金机构之间竞争日趋白热化,年金管理费率屡创新低,恶性竞争愈演愈烈,管理费市场亟需规范;此外,草案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投资限于境内,这更多是出于对基金安全角度的考虑,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投资风控体系的日趋完善,相信这条限制将会被取消。

 

    回顾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第一个五年,市场化运作大大促进了我国的企业年金的飞速发展。在企业年金市场化第二个五年即将开始的时候,人社部公布了23号令修订草案恰逢时宜.我们希望修订草案早日定稿公布,在接下来的市场化进程中,能够以新的23号令作为企业年金市场的纲领性文件,继续引领企业年金市场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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