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
,中国保监会召开国际保险业发展阶段研究座谈会。来自中国保监会、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博士应邀参加会议并发言。
郑伟在发言中谈了三个问题。第一,保险与经济的关系。保险深度随人均GDP增加而增加,但在人均GDP的不同阶段,保险深度的增速不同,在人均GDP较低的阶段,保险深度增速较慢,而后逐渐加快,到了一定阶段之后,增速又逐渐放慢,呈S型特征。保费的收入弹性在人均GDP1 000美元之后就一直处于一个上升通道,弹性越来越大,到人均GDP10 000美元左右达到顶点,然后逐渐下降。由此可见,作为一个规律,在人均GDP1 000美元至10 000美元之间,随着人均GDP的增加,人均保费将加速增长,因此这是保险业增长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第二,不同发展阶段的保险市场,其增长结构明显不同。1980-2007年间,OECD国家的经济性和制度性增长分别是76%和24%,金砖四国分别是24%和76%。总体而言,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增长主要依靠经济要素(包括常规性经济要素和深化性经济要素)的拉动,而新兴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增长则主要依靠制度要素的推动。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制度要素对保险业增长的贡献度将逐渐降低,保险业增长将更多地依靠经济要素的拉动,而不是制度要素的推动。因而,对于新兴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保险业起飞发展之后,保险业的增长将逐渐地由依靠“制度推动和经济拉动”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拉动”。在这一判断下,强调新兴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增长模式的更新升级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关于保险监管,有几个关系需要协调把握。其一,协调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的关系。保险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加强与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衔接沟通;要重视地方法院司法判决对保险业的影响;要思考如何从行政监管角度致力于推动建设更具公信力的保险市场,进而从根本上为保险业提供更好的立法、司法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其二,把握鼓励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关系。同时,需要加强保险监管机构内部的部门协调,需要监管创新。其三,把握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保费增长不是保险监管机构要“监管”的核心事项,保险监管应当回归其“监管”本职;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的话语权更多地不应表现为“金融话语权”,而应表现为“风险管理话语权”。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