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
在数字经济重塑就业形态的时代洪流中,我国超过8400万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职业安全保障问题成为检验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传统工伤保险制度与新型就业形态的结构性错位催生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实验。这场创新不仅重构了劳动风险分配的逻辑框架,更折射出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创新智慧和治理转型路径。
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劳动保障关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源自195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深嵌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关系架构。当平台经济催生出去劳动关系化的就业形态时,传统保障体系面临三重困局:第一,身份认定困境。劳动关系作为工伤保险的准入凭证,与平台经济中去雇主化的用工模式形成根本冲突。例如,外卖平台的骑手与网络平台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按照平台提供的信息完成订单任务、获得收入,属于民事合作方,因而无法参加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第二,风险结构变化。算法驱动下的零工经济使职业伤害呈现高频化、弥散化特征。仍以外卖骑手为例,其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于传统物流业,且伤害认定难度很大。第三,责任机制失灵。部分企业通过协议架构规避雇主责任,从业者维权成本畸高。
这种结构性矛盾揭示出深层次的问题: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适配数字经济条件下的风险分配需求,以单位为主体组织参保、以工资为基数计征社保费的传统工伤保险模式难以适应其实际情况。因此,制度创新不是简单的技术性调整,而需要范式层面的改造。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2021年12月,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4个行业为重点,开展为期两年的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先解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试点选择了7家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曹操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货拉拉、快狗打车。《通知》要求试点企业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省(市)执行平台订单任务的全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都参加试点,不断积累实践数据和政策经验,逐步健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这一制度开创性地构建了适配数字经济的保障范式,其制度亮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突破“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的传统绑定,建立“平台任务—职业风险”的新型连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保障触发点锚定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实现从身份认定向行为认定的范式转换。这种制度设计缓解了劳动关系认定难题,使保障范围覆盖至所有事实劳动者。第二,采取按单计费、按月订单量申报缴费方式。《办法》规定,试行期间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暂按每单0.04元、0.06元、0.04元、0.2元执行。第三,建设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信息系统。依托“金保工程”组织建设全国集中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通过与试点平台企业和试点省份对接,支持业务经办服务衔接和信息归集流转。2022年7月1日,该全国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各试点平台企业和试点省份同步接入上线。试点省、市普遍与试点平台企业建立了定期沟通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除职业伤害保障本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还需要与此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劳动权益。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障相关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其主要体现在:一是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做到应保尽保;二是优化社会保险经办,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三是强化职业伤害保障,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试点运行成果与挑战
当前,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已覆盖1000多万名新就业形态人员,使得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得到有效保障,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制度建设,打通服务痛点、难点。
尽管各地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稳运行,但完善保障仍面临三重挑战。第一,制度覆盖的有限性。目前,试点范围仅包括四大行业、7家平台企业,制度覆盖面较为有限。第二,区域协同的复杂性。跨平台流动从业者的保障接续机制亟待建立。第三,标准体系的滞后性。新型职业伤害缺乏鉴定标准。
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三重挑战,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完善需要推进“三个转向”。一是从“企业圈定”转向“行业普惠”。当前试点聚焦外卖、网约车等四大行业头部平台,未来可建立行业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将日均接单量超20万单的平台企业自动纳入参保范围。同时,探索风险分级缴费制度,对交通事故高发的即时配送行业实行差异化费率,平衡企业负担与保障力度。二是从“属地保障”转向“全国通兑”。针对跨省接单的外卖骑手,可借鉴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经验,建立工作地参保、常住地服务的协同机制。打通人社、卫健、交通等部门的数据壁垒,构建全国统一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确保“走到哪、保到哪”。三是从“传统标准”转向“动态清单”。对于新型职业伤害,需建立更科学的认定范围、方式,并将可量化的指标纳入职业病鉴定指引,为司法裁判提供技术支撑。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彰显“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制度化实践。当算法经济不断冲击传统劳动关系,这项制度通过重构风险分配机制,在效率与公平、创新与保护、增长与尊严之间建立新平衡。在算法驱动的世界里,人的尊严与安全永远应是发展的最终刻度。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886期,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