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是“十五五”的开局之年,“十五五”时期的社会保障工作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民生为大”等理念指引下,辩证把握以下3组重要关系。
首先,把握好路径依赖与改革创新的关系。一方面,社会保障作为事关亿万群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改革时要考虑历史的路径依赖,应尽量保持社保制度框架稳定,避免推倒重来和反复折腾。另一方面,在新问题面前,我们又不能以路径依赖为由而裹足不前、故步自封,丧失改革创新的动力和勇气。
具体而言,比如,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账结合模式,有观点因认为社会统筹力度不够而建议推倒重来,有观点因认为个人账户力度不够而建议推倒重来,在谨慎论证得出合理结论之前,不宜轻易采纳实施。又如,在数据真实的前提下,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可否放宽,以解决低收入群体缴费负担过重的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退休时从职保转向居保,其20%的个人缴费可否全部转移?这些问题均存在讨论优化的空间。
其次,把握好区域差异与全国“一盘棋”的关系。一方面,我国地区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区域差异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应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坚持国家顶层设计,做到全国“一盘棋”。
具体而言,比如,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均以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参数,下一步可探索用全国指标而非本省指标作为参数,同时可探索在当前“全国统筹2.0版”的基础上,走向全国统收统支的“全国统筹3.0版”。又如,当前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每人每月143元,各地差异较大,下一步可探索全国实施统一标准,有条件、有意愿提高待遇的地区,可通过另行发放老龄津贴等方式实现。以上改革探索具有两个好处:一是有利于打破区域社保差异的羁绊,助力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二是有利于加强社保再分配调节功能,助力推进共同富裕。
最后,把握好新就业形态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系。一方面,平台经济等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将传统社保制度机械地套用给新就业群体。另一方面,新就业群体应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似的包含社保在内的基本权益保障,不能因平台经济的特殊性而忽视他们的基本权益保障。
近年推出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辩证把握新就业形态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项具有示范意义的改革探索,既基于新就业形态特点提出了“按单计费、每单必保”的新模式,又在广义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显著提升了新就业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水平。下一步,要坚持明确“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将“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纠正企业强制普通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规避用工责任的突出问题,为新就业群体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原载《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作者简介
郑伟
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任。兼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APRIA)执委、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国际学术期刊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编委。主要研究领域: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社会保障。
供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美编: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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